回顾肥皂剧一样的“三联”商标案

2011年07月06日 16:35作者:盛堃来源:大众网

  回顾案件整个过程,自2008年2月,国美电器取代三联集团成为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后,双方围绕“三联”品牌之争就一直不断。
  国美电器认为,取得三联商社控制权后就完全可以继续使用“三联”商标,并在竞拍成功后在三联商社门店周边连开多家连锁店。
  三联集团则坚称,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三联集团又重新以“三联家电”的名义开办新的家电连锁卖场与三联商社同城竞争。
  2009年,三联商社将三联集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人的行为,并判令三联集团将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原告三联商社。

    大众网济南6月24日讯记者 盛堃)23日下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联商标案”做出一审宣判,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历时2年之久的“三联”商标权之争终于有了结果。

    回顾案件整个过程,自2008年2月,国美电器取代三联集团成为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后,双方围绕“三联”品牌之争就一直不断。

    国美电器认为,取得三联商社控制权后就完全可以继续使用“三联”商标,并在竞拍成功后在三联商社门店周边连开多家连锁店。

    三联集团则坚称,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三联集团又重新以“三联家电”的名义开办新的家电连锁卖场与三联商社同城竞争。

    2009年,三联商社将三联集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人的行为,并判令三联集团将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原告三联商社。

    2009年9月22日,该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9号庭开庭审理。

    根据三联商社的诉讼材料,6年前,双方曾约定三联集团许可对方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三联”商标;如果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郑百文(三联商社前身),并在郑百文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将商标转让给郑百文。

   三联集团方面认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允许上市公司无偿、无期限地使用三联商标,条件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

    但由于该案关系重大,济南中院并未当庭宣判。

    2011年6月23日,在经历了近两年的漫长等待之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三联集团将其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原告三联商社要求被告三联集团停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其转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2000元,由原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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