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贪腐案新司法解释看贪腐代价

2016-05-07 02:35:00来源:大众网作者:张国栋

  张国栋

  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贪腐案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一经公布,立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相关媒体也采访权威人士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不难发现,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环境下,贪腐的手段受到极大限制,贪腐的空间越来越小,贪腐的成本越来越高。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虽然僵持依旧,但随着《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贪腐案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力量对比无疑已经出现了新的转折,反腐败的压倒性优势正在逐步显现。

  人总是趋利避害的,这是本能。当收益与风险的平衡被打破时,恐怕很少有人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我们从贪腐案新司法解释中,可以预见到,今后贪腐行为将付出的沉重代价,而这些代价往往是贪官们不可承受之重,同时,贪官们用来支撑其侥幸心理的幻想也被击得粉碎。

  从入罪标准来看,看似提高,实则压低,小贪小腐也不再安全。贪污受贿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有人觉得这是放纵贪腐行为,但是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特别是透过近年来查处通报的贪腐案件,可以明显感觉到,3万元这个量刑标准其实不算高,另外,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更是将入罪标准再次压低,这样就能把更多的小贪小腐纳入处理范围。

  从贪腐手段来看,看似绝妙隐蔽的招数已经被悉数破解,可谓黔驴技穷。贪念一起,心思就全部放在如何在捞钱的同时规避法律上,有的人化整为零,“大贪不犯、小贪不断”;有的人金蝉脱壳,找“身边人”收钱,关键时刻还能代为受过;有的人瞒天过海,不收金钱收好处,变相受贿。种种伎俩无非在为自己的贪腐行为打掩护、找后路,让自己逍遥法外。然而,贪腐案新司法解释用“累计计算受贿数额”破解了“化整为零”,用“受贿故意”破解了“金蝉脱壳”,用“财产性利益”破解了“瞒天过海”,正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从自由代价看,因为贪污腐败把牢底坐穿已经成为一种可能。以前有人说,贪污腐败很少判死刑,只要不判死刑,就有出来的那一天。今后,可能不会是这样了。贪腐案新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中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进行了说明,还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所以,只要在贪腐道路上越滑越远,完全有可能把牢底坐穿。

  从经济代价看,竹篮打水一场空应该是最终的结局。贪污、受贿无非是为了金钱,甚至有人不惜牺牲自己,认为哪怕是自己因贪获罪,只要能给家人留下一大笔钱也是值得的。这种愚蠢的想法给了很多人贪腐的动力。贪腐案新司法解释强调,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也就是说,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从而断了贪腐这最后一点念想。

  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执迷不悟、自作聪明最终不过误了卿卿性命。逐步扎紧的法律、法规、制度笼子在把“邪路”堵住的同时,也为大家指明了一条宽广的“正道”,那就是遵规守纪、实在干事。唯有此,才能远离诱惑、远离犯罪,远离那些不可承受的贪腐代价。

  

初审编辑:王雨萌

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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