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诬告陷害应不止于“澄清问题”

2018-06-20 11:34:00来源:大众网作者:刘鸿男

刘鸿男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甚至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当年,南京市原市委书记杨卫泽与原市长季建业之间的明争暗斗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杨、季二人均使用过诬告手段“构陷”对方,以期达到排斥异己、争权夺利的目的,搞的当时南京市政治生态乌烟瘴气。

  明辨是非须时刻保持警醒。在正风反腐高压态势之下,纪检监察机关对待各类信访举报,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细心甄别。尤其是在换届选举、人事调整的特殊节点,或涉及到荣誉表彰、利益分配的关键时刻,谨防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也借机动起歪脑筋,利用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心理,打着检举“腐败线索”的幌子,却行着不可告人的目的。

  三人成虎、众口铄金。诬告陷害可以抹黑一个干部的清白,葬送一个干部的政治生涯,也可以污染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长此以往任其蔓延,恐易形成恶性循环,不仅会干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事业的发展,更会引发思想的困惑,挫伤那些敢干事、肯干事、愿干事者的积极性,最终破坏的是党风政风和政治生态。

  各种诬告陷害产生的背景原因虽然复杂多样,但诬告陷害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是严重违背党纪国法的行为,对目前正趋转好的政治生态带来的是“负效应”。《党章》中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反腐败是一场持久之战,诬告陷害之风不除,于党于国终是大害。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康庄大道之上,保障干部群众合法检举权利的同时,对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实行“零容忍”打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而不应仅限于为受害人澄清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挫伤干部群众反腐参与热情,应在甄别举报材料和证据真假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划分诬告与举报失实之间的界限,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新时代承载新使命,尤其需要一大批干事创业者冲锋在前。严惩诬告陷害行为,还清白者以清白,为干事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不啻一道硬邦邦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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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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