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9月底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贸易机构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条例》鼓励通过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常设技术市场、网上技术市场等途径,采用技术承包、技术成果入股、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投标等形式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成果入股、转让、拍卖和科技型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以及含有技术参与的并购业务,促进技术成果与资本的结合。 将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条例》,为科研单位送上了“厚礼”: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转让其知识产权时,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条例》还充分体现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理念。《条例》规定,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奖励对技术研究、开发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实施该项技术成果的新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实施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凭认定登记证明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技术交易奖酬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条例》详细规定了对弄虚作假者的惩罚办法,其中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技术交易当事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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