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海报新闻 媒体矩阵

大众网
全媒体
矩   阵

扫描有惊喜!

  • 海报新闻

  • 大众网官方微信

  • 大众网官方微博

  • 时政公众号爆三样

  • 大众海蓝

  • 大众网论坛

  • 山东手机报

山东手机报订阅方式:

移动用户发送短信SD到10658000

联通用户发送短信SD到106558000678

电信用户发送短信SD到106597009

首页 >理论版

陕甘宁边区的民法实践与时代价值

2022

/ 11/07
来源:

作者:

手机查看

  李 欣

  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7年9月6日在延安正式成立,直到1950年1月19日西北军政委员会在西安成立,宣告陕甘宁边区政府圆满完成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从这里走向胜利、走向全中国。这里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局部执政的示范区、试验区,有党领导人民建立新民主主义法制、重塑社会秩序的重要探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回顾历史,明理增信,全面传承红色基因,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探索启迪智慧,才能更好接力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人权条例保障民主,开启人权法律保障新纪元

  陕甘宁边区不仅是全国抗战和民主政治的模范区,也是重视人权保障的模范区。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以类似法律的形式首次规定了抗日根据地广大人民应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1941年《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一次直接使用了人权法律概念,指出人权是“人民之人权”,条例“以保障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之侵害为目的”。《条例》十分重视对生存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地主实行减租减息,农民实行交租交息;对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强迫自首”。这实际上为民法上的人身权、物权奠定了基础。《条例》还赋予人民控告权,规定“人民利益如受损害时,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

  作为第一批保障人权的法规政策中最典型的法律文件,《条例》不但加强了各革命阶级的团结,提高了干部和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捍卫自身权利的自觉性,而且标志着党在延安时期人权保障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开启了我国人权法律保障的新纪元。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一世界性创新绝不是心血来潮,而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在立法上的必然表达,是我们党自革命战争时期以来一直坚持“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必然结果。把人格权放在民法典突出位置,予以重点保护,传承保障人权法制传统,既体现了平等、自由等当代民法的内在精神,也体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立法观和执政观。

  二、法规保障婚姻自由,树立妇女解放运动新旗帜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宣布:“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庭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为宣传执政纲领,动员边区群众支援抗战,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婚姻具体办法的命令》《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新婚姻法规。新婚姻制度坚持以男女平等、以“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婚姻自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强迫婚姻;确立了离婚自由原则,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离婚权,着重保护妇女方合法权益,把因离婚引起的义务和责任更多地交由男方承担,使深受旧式婚姻桎梏之苦的妇女思想得到解放;为调和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的矛盾,促进边区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边区司法机关创设了离婚犹豫考虑期间。

  陕甘宁边区婚姻制度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先进性和现代性推动的大规模社会制度变革,给落后的婚姻观念和封建陋俗以致命打击,为解放区人民,尤其是妇女摆脱封建社会的父权、夫权统治,争取婚姻自由平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抗战时期党推行妇女解放政策的一面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妇女观与实践相结合,陕甘宁边区不仅实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性变革,也为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建设和妇女解放奠定了坚实基础。“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民主新观念在建国后相继被写入《宪法》《婚姻法》和《民法通则》,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更加尊重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伦理规则;而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创设离婚犹豫考虑期间的做法,为当前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提供了成功经验。

  三、土地立法保障地权,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新创举

  土地问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核心问题。抗战初期,边区政府即从土地所有权入手,完善土地登记管理,改革边区土地制度,以“保护边区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之利益”。1937年9月颁布《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条例》,详细规定了土地所有权证的性质、颁发及登载事项等,成为边区最早的民事立法。1939年颁布《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确定了土地私有制,规定“人民经分配所有之土地,即为私人所有。土地改革以前之旧有土地关系,一律废除”。后陆续制定《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等重要法律文件,全面详尽地对土地的权属、使用、收益、登记、租佃等问题进行规范。抗战胜利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根据《五四指示》精神,1946年12月31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规定政府通过和平征购的方式取得地主土地,然后由无地或少地的佃农承购。这一法令成为过渡时期解决土地问题的典型,在全国解放区得以推广。1947年9月,《中国土地法大纲》通过,确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瓦解了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封建剥削关系,巩固了党在边区的执政基础,实现了革命目的和统一战线目的的融合。边区土地立法以保证农民土地权、巩固边区根据地建设为宗旨,具有鲜明的政策性和时代性,不仅保卫了土地革命胜利果实,也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抗战最终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边区土地立法的探索和创新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积累了有益经验。一是明确了土地私有制原则和土地所有权制度,以立法形式对农民的地权予以调整和保护,为新时期制定民法典、创新土地物权、推进土地政策改革提供了历史经验。二是初步界定了国有土地范畴,初步确定了国有土地权,为新中国确立国家土地主权和建立发展国有经济奠定了基础。三是建立了较完善的土地登记管理制度,在土地买卖、转让、登记等方面作出重要探索。四是其实践观和方法论为解决新时期三农问题、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政策协同创新提供了历史借鉴。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应继续传承和发扬红色法治精神,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书写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本文系2021年创新工程科研支撑项目“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红色基因研究”(2021CX100)的阶段性成果〕

相关推荐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