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援建“雪炭工程”项目的通知

2015-09-22 09:28:00来源: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作者:

  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体育局:

  按照《关于申报“雪炭工程”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群字[2010]171号)要求,经对各省(区、市)“雪炭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在2012年援建116个“雪炭工程”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援建资金

  国家体育总局利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藏区每个项目300万元,其他项目每个200万元。

  二、建设工期

  受援项目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标志使用

  受援项目完工后应在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牌。标志牌长、宽为60×40CM,铜质;第一行正中为中国体育彩票LOGO标志,中间行写有“中国体育彩票雪炭工程”,落款为“国家体育总局援建”。

  四、组织领导

  受援项目建设工作在体育总局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下进行,群体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群体司领导下,总局体育设施建设标准办公室(华体集团体育设施咨询中心)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检查并提供设术咨询。

  各省(区、市)体育局要加强对受援项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受援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五、有关要求

  受援项目对体育总局援建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省(区、市)体育局要与本省(区、市)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体育总局援建资金使用的监管,杜绝截留或挪用。为保证受援项目不留资金缺口,各省(区、市)体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匹配适量资金,并督促受援项目申报单位落实配套资金。

  受援项目要按照上报体育总局的建设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招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财务审计等各项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推进;要结合工程建设,同步研究制定“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成后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方案,确保“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成后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援建项目完工后,要通过文字和照片形式向群体司报备总结材料。

  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健身设施处

  联系人:赵爱国

  电 话:010-87182323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标准办公室(华体集团体育设施咨询中心)

  联系人:王成、高建

  电 话:010-87666622转802,407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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