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轨道交通新政 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乱施工最高罚10万

2017-12-01 11:3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讯 11月30日上午,从青岛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孟凡利市长于10月31日签署了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54号令,并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发布会上,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新锋就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王新锋表示,2015年9月实施的《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对地铁保护区管理作了原则规定,确定了保护区范围、应当征求地铁意见的作业种类、施工作业单位对地铁安全的特殊保护义务、地铁集团巡查处置义务等内容。但在实践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供意见行为的规范与巡查活动的保障,相关行政机关征求和采纳意见行为的规范,执法主体和具体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相关主体安全监测与配合,巡查与行政执法衔接等制度,都亟需通过制定配套规章制度予以解决和确立。“因此,根据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实际需要,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制定《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工前工后两次评估保障安全  

  据王新锋介绍,《办法》共24条,分别对轨道交通保护区作业项目核查、作业活动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安全保护协议以及保护区巡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首先,明确了轨道交通保护区的作业项目核查内容。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应充分考虑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保护。其中,对依法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行为,应当在办理用地规划、施工、爆破等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行为,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施工作业的位置、内容和工期等信息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同时,明确施工作业活动安全评估等内容。在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可能对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规定了进行工前安全评估和工后安全评估的要求。安全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前评估作业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为轨道交通提供有效保护。工后安全评估是作业活动结束后,施工作业单位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全面评估作业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造成的影响的制度规定。

  “由于作业项目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造成的影响,在短时间内无法显现,因此,工后安全评估非常必要。”王新锋表示,《办法》规定,评估认为有影响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保障轨道交通长期运营安全。

  巡查人员有进现场调查权利  

  《办法》还明确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等内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是指施工作业单位针对轨道交通安全编制的专项方案,内容包括专项设计措施、爆破控制措施、施工组织、施工作业影响监测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轨道交通设施维护治理等。《办法》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完成保护方案的编制并进行专家论证,经论证达到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后,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该方案进行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施工。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协议和相关保护费用承担等方面,《办法》指出,为了明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保护方面的责任,双方应在施工作业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日常作业监督、紧急情况处理、费用承担等方面。“这是因为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势必需要增加各类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对自身设施的监测措施,从而产生一部分费用,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做好有关资金保障。”王新锋表示,开展保护区巡查可以及时发现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外部因素,是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巡查人员有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挠,保证巡查工作切实有效。”

  保护区乱施工最高罚10万  

  《办法》同时明确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对于未按照要求编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采取相关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未进行评估、消除安全影响的,由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局、公安、海事、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机关违法该《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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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发展提速,安全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轨道交通发展全面提速,在建线路规模持续增长,运营里程大幅增加,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国内一些城市多次出现施工作业活动损坏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如某市房地产项目基坑挡土墙坍塌,导致临近的地铁线路被迫停运进行安全评估,经4天抢修才恢复正常运营。

  青岛市轨道交通虽然建设运营时间不长,但也陆续发生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导致的安全隐患和事故。2015年9月实施的《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对地铁保护区管理作了原则规定,确定了保护区范围、应当征求地铁意见的作业种类、施工作业单位对地铁安全的特殊保护义务、地铁集团巡查处置义务等内容。

  但在实践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供意见行为的规范与巡查活动的保障,相关行政机关征求和采纳意见行为的规范,执法主体和具体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相关主体安全监测与配合,巡查与行政执法衔接等制度,都亟需通过制定配套规章制度予以解决和确立。因此,根据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实际需要,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制定《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大众网据半岛都市报、齐鲁壹点系列稿件综合整理)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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