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出头的小两口闹离婚,平度法院开出一纸柔情判决

2017-12-13 14:27:00 来源: 新锐大众 作者: 肖芳

  近日,平度法院在处理一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时,判决书中使用平实温情的语言,最终判决不准离婚。这份“走心”的判决书被原告的代理律师发到朋友圈点赞,引起网友大量转发。

  写这份判决书的人叫李培亮,是平度法院的一名80后审判员。“我也没想到原告的代理律师转发后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当时写的时候和平时一样,也没有刻意。”李培亮说。

  女方哺乳期提出离婚,男方同意

  这起离婚官司发生在今年8月,原告孙某某和被告王某某都是20岁出头的90后。2014年秋天,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10月登记结婚,2017年5月生育一女。原本应当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但女方却在孩子仅2个月的情况下,以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离婚。

  赌气离婚爱意仍在,不准离婚

  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这本是一起可以轻松结案的离婚案件。但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二人有恋爱两年的感情基础,所有矛盾都是因孩子和家庭琐事引起,并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被告每天打游戏无所事事,对家里大小事不管不问,没有很好的转换到父亲的角色。原告正处在哺乳期,情绪很不稳定,照顾孩子已经力不从心,被告的散漫更是让她感到沮丧。原、被告都缺乏家庭责任感,有负气心理。庭审中主审法官注意到,二人虽有“孩子”般的争吵,但言语间仍难掩关心爱意。最终,虽被告同意离婚,但法官判决不准离婚。

  温情书写,律师虽败犹荣转发点赞

  主审法官李培亮在判决中以法服人,以情动人。希望原、被告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学会体谅、奉献和承担责任,在字里行间体现出人文关怀。虽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律师在收到判决书后,对法院的处理方式仍然高度赞扬,并在朋友圈晒出判决书。这份充满“人情味”的判决,让当事人共同面对婚姻中的挫折,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接地气”的表达也得到了当事人及律师更多的共鸣和认可。

  

  附判决书原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在地图中查看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6047号

  原告孙某某,女,1996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店子镇。

  被告王某某,男,1994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大泽山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培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4年秋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5月1日生一女儿王小某。因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性格差异较大,原、被告在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夫妻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200元/月;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年后于2016年10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1日生育一女王小某,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虽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被告自2017年5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7年7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虽然被告同意离婚,但本院针对原、被告年龄较小、女儿尚幼的具体情况,为双方作了长时间的调解和好工作。调解过程中,本院发现原、被告之间并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发生矛盾和冲突的主要原因是二人年龄较小便结婚、生育子女,在从个人生活向家庭生活转化的过程中不能妥善应对其中出现的问题,导致争吵不断发生。但虽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并未和好,庭审继续进行。

  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王小某,并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1200元/月,被告则称自己现在没有工作,只能承担抚养费500元/月。原告听到被告的该意见后表示不要孩子了,被告听到原告的意见后未经法庭许可,无故退庭。被告退庭后,原告表示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900元/月。大约半个小时后,经本院电话传唤,被告回到法庭,自行与原告调解。双方商谈约一个小时后,原告同意暂时撤诉,并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7日的撤诉申请1份,向法庭说明,若庭审结束后一个月内原、被告和好,则原告撤诉,若一个月内双方不能和好,则撤诉申请作废。

  庭审结束一个多月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电话通知法庭,原、被告并未和好,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出生证明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幸福。夫妻双方对家庭生产、生活应及时沟通,妥善安排,消除误会。本案中,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然结婚时间不足一年,但结婚前经过了长时间的恋爱,双方互相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亦属夫妻相处中的正常现象,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相宽容,不计前嫌,妥善沟通,婚姻关系可以维持。

  常言道,“生儿育女,人生喜事”。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女儿王小某系二人爱情的结晶,双方理应倍加珍爱,共同将女儿抚养长大。原、被告现在正处于婚姻的磨合期,在从个人向父母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这些问题,互相体谅、互相帮助,共同将自己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若遇到一些问题、发生几次争吵就轻易离婚,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本院不愿看到一对恩爱的年轻的夫妻劳燕分飞,更不忍看到一个嗷嗷待哺的幼儿失去父母。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且被告离开法庭后又回来与原告自行调解,说明双方都有和好的意向,也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因此,原告孙某某要求与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请,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培亮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 玉 蕾

  书记员 张晓松

  (注: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离婚诉讼涉及个人隐私,故本案相关当事人使用化名)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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