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2018-08-30 07:28:00 来源: 山东省政府网站 作者: 鲁环发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环发〔2018〕185号

  各市环保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

  医疗废物属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危险废物,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在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方面还存在管理不规范、收集不到位、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工作。要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严格按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执行医疗废物转移专用联单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各环节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要规范医疗废物产生台账和出入库记录,做好种类、数量交接登记。要加强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规范建设与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要积极开展培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的能力,特别要加强对涉及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二、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接受医疗废物时应做好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情况的登记工作,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要及时对医疗废物周转箱清洗消毒;要规范收运、处置等行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要落实环境监测制度,特别是做好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的定期监测,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主动实施技术改造。

  三、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力度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要及时、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暂存、处置的监管工作,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做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全覆盖。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要严格把关。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要督促落实《“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全面提升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督促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施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要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掌握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充分发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和医联体等医疗管理新机制的功能,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上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要推动政府优化布局、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急处置设施,满足当地医疗废物处置需求;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类型不同,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偏低和费用分担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涉嫌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移交,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9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2018年7月30日

  (2018年8月1日印发)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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