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出大招,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

2019-01-10 07:03:00 来源: 齐鲁壹点 作者:

1月9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精准履行监督职能,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关心的问题。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正常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对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对罪与非罪不清的,坚持疑罪从无。

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家,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家,可以不批准逮捕。

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强制性措施以轻缓、宽和为把握原则,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的强制性措施,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因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禁不止、不当谋利等情形的,依法予以容错,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不仅如此,《意见》还要求,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做好办案风险预警防控和以案释法工作,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把握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今后,将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寻衅滋事阻扰企业生产经营等犯罪,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惩治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的‘老赖’犯罪,强化对涉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林树果介绍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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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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