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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洪嘉 要请电信开口说“话”

  电话初装费、月租费法理何在?三年多来,济南市一位政协委员四处奔走调查,对此提出质疑,终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 。本来,退休生活应该是宁静祥和的。可自从三年前他提交了那份与电信较真的政协提案后,沈洪嘉却怎么也无法使自己平静下来了。
2006-08-16 21:29:16
   
 

时间:1998年5月4日
《民主与法制画报》头版头条

  电话初装费、月租费法理何在?三年多来,济南市一位政协委员四处奔走调查,对此提出质疑,终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

沈洪嘉  要请电信开口说“话”

  穿过一条喧闹的集市,来到位于矿院路的山东矿业学院济南分院,园内一片幽静。攥着一只红篮铅笔的沈洪嘉将记者让进屋里时,桌上的电话还没挂断,老沈抓起电话,一位异乡口音正在向他诉说着什么,老沈的笔尖在纸上“沙沙”作响,采访就是在声声响铃中断断续续进行的。
  沈洪嘉告诉记者:“自从《南方周末》公布了我家的电话号码,一天能来五六十个电话,天南地北的都有。”说这话时,老沈的嗓音有些沙哑。
  本来,退休生活应该是宁静祥和的。可自从三年前他提交了那份与电信较真的政协提案后,沈洪嘉却怎么也无法使自己平静下来了。

一问一答  沈洪嘉没有找到答案

  由于沈洪嘉老家在上海,使这位退休的副教授一年中有多次机会往返济、沪两地。三年前,一个偶然的机会,沈洪嘉发现:上海的市话月租费18.5元,可免费打60次市话。济南的月租费当时是26元,却连一次免打的机会都没有,作为市政协委员,老沈决定要问问这事。
  1995年初,济南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沈洪嘉与沈霞昌、陆之扬、张维琴等委员提交了一份“向济南市电信局询问电话月租费含义”的提案。一年后的第四次会议上,他们决定“再谈电话月租费”。
  济南市电信局很快对这次提案做出了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月租费的含义为:市内电话月租费计费方式 ,采用计次、计时、计距离的复式计 次收费办法,单式计次和包月计费方式是过渡形式,将逐步改为复式计次、计费方式。
  答复中还详细阐明了包月制、单式计费和复式计费的含义与收费标准。根据以上规定,该局做出了如下解释:
  1、济南市电信局的各市话分局全部是程控市内电话,故均采用复式计次制,没有免费通话次数。
  2、济南市的电话月租费也是由包月制、单式计次制过渡到现在的复式计次制计费方式。
  3、据我局了解,北京、福州、杭州、长沙等省会城市,均为复式计次制,均无免费通话次数。
  在答复的最后,该局还证实了“上海为单式计次制,故有免费通话次数,个人免60次,单位免100次。同此前济南市实行单式计次制免费通话次数一样。”
  问的认真,答的详细。
  可沈洪嘉并没有从中找出有说服力的答案。沈洪嘉说:“程控不是乱收费的理由,上海也是程控电话吗。”
  这让当地电信部门颇为头疼,他们毕竟只是执行规定的部门,而非制定规定的部门。老沈说:“那好,我就找制定规定的邮电部评评理。”
  沈洪嘉先后再次向邮电部部长吴基传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写信反映情况。
  沉默,一片沉默。就在这种寂静的等待中,沈洪嘉尝试着从法律的角度对电话月租费、初装费等一系列电信热点问题的合法性进行思考。先后写下了近万言的《买卖不公平的“市话月租费”》和《应该立即取消“电话初装费”》两篇文章,见诸报端。

谁能告诉我,“两费”是对还是错?

  沈洪嘉认为,“两费”是一种蛮不讲理的“官商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他说:“单次计次制符合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的原则是合理合法的,而复式计次制则相当于你外出打的,在收了起价费后不予免费坐若干公里一样,是‘等价无偿’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你一个月不用电,供电局向你收取电力月租费,你会给他吗?一个国家的一个行业有两种不同的收费标准,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谈到高额的电话初装费,沈洪嘉认为“更离谱”。他说:“电话初装费是我国邮电部门对安装电话用户索取费用时自定的一种名称,找不出什么法律依据。从经济法律观点看,电话初装费只有三种条件下才可能成立:
  其一,因电信部门需扩建电信网络缺乏资金而需要投资,那么用户所缴纳的电话初装费应是一种投资方式,每一用户无疑是一位股东,电信部门应分配红利。
  其二,因电信部门扩建电信网络而缺乏资金需借钱时,那么,缴纳了电话初装费的用户应是债权方,电信部门理应付借息。
  其三,电话初装费对电话用户来说是一种保证金,那么,一旦电话用户退机,这笔钱理应扣除一定数额的设备折旧费后退还余额。”

 千万双眼睛在关注,电话消费者不再沉默

  沈文一出,顿时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
  安徽蚌埠市司法局的退休干部王工第一个给沈洪嘉写信表示支持。他在信中写道:我是七届人大的代表,是全国第一个进人大的律师。如果你要打官司,我愿义务担任辩护律师。
  北京方圆公司的一位刘姓经理给沈洪嘉来电,表示先寄5000块钱以做起诉电信时是花费。
  深圳太博特电脑公司愿意无偿提供网站,供大家对电信业的收费标准发表高见。
  全国各地的多家新闻单位对此表示出极大的关注。
  更多的消费者纷纷通过电话和写信等方式对沈洪嘉表示声援,这令老沈非常动情,他说:“我绝不是孤军奋战,我的背后有无数双眼睛!”

新部门遇到老问题   法律界人士众说纷纭

  就在众多电话消费者沸沸扬扬之际,传来了邮电部撤消,信息产业部成立的消息,原邮电部的“老领导”吴基传当选“新部长”。信息产业部的成立,无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分开、官商分离的一个重要标志。许多人认为,这是督促电信解决有关问题的一个契机。
  关于电信“两费”的法理之争,法律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济南市高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年华主任认为,目前电信管理局正处在向企业逐步过渡的转轨变型期,因此,初装费、月租费等应该介于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之间,是否能用民法通则中的“有价等偿”原则作为一个衡量标准还有待于探讨。例如,用户自动办理退户手续,电信部门可以视为用户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为用户完全可以通过过户转让来收回一定费用的,这一点,电信部门并没有限制。至于一些行业利用垄断地位与用户签下的“霸王合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行政行为逐步转变为企业行为,肯定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加以协商解决。
  济南市大正律师事务所的张庆平律师则认为,电信部门的这种收费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出资人不享受产权,自己投入的资金成为他人的资产而无丝毫收益,侵害了广大电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业法规不等于国家法律。公民有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除此以外,对任何行业利用行业法规索钱谋利,公民都没有义务支付,都有权问个“为什么”。
  不过,采访中两位律师在一点上是不约而同的,那就是:关于电信业“两费”收取的法理争论,肯定对促进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化进程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电话消费与法律,期待电信开口说“话”

  沈洪嘉仍在较真。
  在采访结束时,他正准备将年仅11个月的小外孙送走,还暂时放下了一个帮人设计的电器自动化设计改造项目,以备全力以赴在济南发起召开一个“电话消费与法律”的研讨会。按照他的设想,拟邀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消费者协会、著名法律专家和电话消费者代表以及新闻界的代表共商此事。当然,电信业的有关负责同志肯定在受邀之列。
  只是,一个小小的平头百姓能不能请得动众路神仙还是个问号。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沈洪嘉说:“我决不会放弃诉诸法律的权利。”( 该文先后被《民主与法制画报》等媒体转载)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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