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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费”风波起菏泽

  然而,实际情况是,这个每月一元的所谓代维费的收取,既不是自己自愿,又没有签订代维合同,并且电信局从来没有为自己检修、维护过话机,周孟新感到,这一元钱收得有点儿不明不白。类别错列,附加费该不该退?代维费停收,滞纳金该不该赔?
2006-08-16 21:29:14
   
 

时间:1998年12月25日
《联合日报.联合周末》头版头条

 类别错列        附加费该不该退?    代维费停收     滞纳金该不该赔?

“话费”风波起菏泽

  短短四五个月里,电话用户周孟新三次向电信发难。
  先是因电信局错收他82个月月租费而向电信局讨要滞纳金。
  后是发现电信局还错收了他82个月的长话附加费,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就在法院受理此案期间,他又发现自己被不明不白地收取代维费达7年之久,在地区消协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他再次将电信局告上了法庭。与上次诉讼不同的是,这次诉讼变成了共同诉讼——9位电话消费者一致要求:电信局不但要返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收的每月一元的代维费,还应按每月1%的滞纳金标准赔偿损失。

话费一错再错,愤然诉讼

  1997年9月21日,周孟新去菏泽地区邮电局交当月的电话费时发现,他的月租费竟比别人多9元,这一偶然的发现把周孟新搞糊涂了。
  周孟新找来有关收费资料一看,顿时傻了眼。原来,邮电局把本该按甲种用户标准收费的周家搞成了乙种用户。按照原邮电部的规定:电话安装在个人住宅为甲种用户,这样,在自己安装电话后的82个月中,菏泽邮电局竟多收了他738元钱月租费。
  此后,周孟新先后十几次质询邮电局,电话打了几百次,要求退款,本来一个小时就能解决的问题却一拖就是7个多月。
  今年4月,被拖得精疲力尽无计可施的周孟新断然决定:请律师与邮电局打官司。经律师与菏泽邮电局分管电信的副局长龙灏交涉后,邮电局方面同意调解。
  周孟新提出: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自己在电话开通后一直足额交付话费,但电话用户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用户欠邮电局费用,邮电局可以向用户收取滞纳金,但是当邮电局多收用户82个月的月租费且拖欠不退时,是否也应按日1%的滞纳金标准赔偿损失呢?用户在与邮电局交涉的近8个月时间里耗费的咨询费、律师费等也不该由自己承担。
  双方经多次商谈,今年5月,菏泽地区邮电局终于与周孟新达成协议:
  1、菏泽地区邮电局将因类别错列而多收的82个月月租费738元退还给周。
  2、邮电局一次性支付周孟新补偿费2万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
  对此处理,双方均感满意。
  不料,1个月后,周孟新去邮电局交费时,发现这个月的长途电话费也降了下来。周孟新恍然大悟:“类别错了,月租费错了,是不是长话附加费也跟着一块儿错了?”
  周孟新的律师再次找到龙副局长讲明情况,邮电局当即派人同周的律师一同查对了30个月的电话费。果然,长话附加费也是按乙种用户收的。由于长话每月有多有少,加之前62个月的话费已无法查清,双方协商,同意收取一个平均数,每月按多收50元计算,82个月约多收4100元。
  就在查明此事的当天晚上,邮电局派在局里工作的周的朋友登门协商,提出再赔10000元和解。周因来人不代表局长意见而未予同意。两天后,邮电局态度突变,认为已赔付过周孟新,不能再如此“迁就”用户了。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周孟新找到地区消协,在消协调解无效的情况下,6月3日,周孟新将一纸诉状递到了菏泽市法院北城法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998年7月,周孟新去电信局交费,发现原来每月15.4元的月租费变成了14.4元。他问:“月租费怎么降了?”结果被告知:“月租费里包含的1元钱代维费停收了。”
  停收了?那么原先收取代维费依据何在?突然不收又为哪般?周孟新颇觉蹊跷。他再次找来有关法规查阅,终于在原邮电部1995年颁布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中找到了答案:“市话局为用户代维话机,在用户自愿的情况下,与用户签订代维合同,并按规定周期为用户进行话机检修、维护的,可以按月收取代维费。”
  然而,实际情况是,这个每月一元的所谓代维费的收取,既不是自己所愿,又没有签订代维合同,并且电信局从来没有为自己检修、维护过话机,周孟新感到,这一元钱收得有点儿不明不白。
11月12日,周孟新就此事再次投诉至地区消费者协会。
  11月23日,地区消费者协会与电信局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1998年8月,地区邮电局已实行邮政、电信分家),电信方不愿接受周提出的退款、 赔偿等条件,调解失败。
  这次,弄清了代维费是咋回事的另外8位电话用户决定与周孟新一道维权。他们要求返还多收的代维费,并按1%的滞纳金标准赔偿损失。11月29日,法院正式予以受理。

电信局:无据实查   消费者:有法可依

  谈及因错列类别而引起的长话附加费诉讼官司,菏泽地区电信局副局长龙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类别错了,月租费错了,长话附加费也肯定错了,考虑到就一个用户,本着不让用户吃亏的原则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当时实际已把错收的长话附加费也考虑进去了,协议上写得很清楚:“双方对此事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否则凭什么赔他两万多?只是当时未给周孟新讲明包括长话附加费这一点。
  那么,“是不是因为应该讲明而未讲明才造成了这起诉讼呢?责任究竟该由谁负?”面对记者的提问,龙副局长回答:“不存在什么责任问题,当时有许多客观情况,用户又是一种敌对的态度,如果提的再多就更难谈下去了。”
  关于周孟新索赔滞纳金一事,龙副局长表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周孟新则认为:“协议签订过程中,电信局没有告知长话附加费也多收了。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只是针对月租费错收而言。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与平等的,这在《民法通则》中便能找到答案。”
  关于代维费问题,龙副局长认为“用户理解有偏差”。首先,菏泽电信局今年6月2日接到省局加急电报,“用户话机代维费接传真电报后,开始办理与用户的代维协议。在收取6月份之后的话费时,未与用户签订代维协议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话机代维费”,立即贯彻执行了。其次,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属内部指导性规程。如果实施,应由各地出台实施细则。第三,在这之前,省物价局出台的关于代维费的文件批复了允许收话机代维费1元,并没有要求与用户签订代维协议。
  用户周孟新则坚持认为:《市内电话业务规程》作为一部电信行业法规,各地电信部门均应无条件执行,菏泽地区电信局也不能例外。该局在规程实施两年间一直不执行,严重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省物价局是指导各行业收费标准的部门,其文件肯定不会涉及各行业的具体业务服务措施。
  周孟新告诉记者,他对代维费的收费标准无任何疑义,只是对这种“不明不白”的收费方式难以接受。

消协观点

  菏泽地区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李国胜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地区消协全力支持用户依法维权。”
  李国胜副秘书长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一项服务。第八条更作出了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从这一点看,地区电信局有义务向用户提供代维服务的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因应提供而未提供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而且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12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规定也有抵触。
  关于赔偿问题,李国胜副秘书长认为,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周孟新要求赔偿的行为应予理解。
  周孟新告诉记者:“为了每月1元钱的代维费与电信对簿公堂,既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带有公益诉讼的色彩。因为全区五六万电话用户,没有谁不是稀里糊涂地被收了代维费的”。
  据了解,菏泽地区法院已决定,将在1999年1月7日、8日公开审理此案。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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