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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龙”庭审全揭秘

  WTO在即,中国企业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在无形的知识产权领域,我们维权的法律缺失何在?在给外企“国民待遇”的时候又该如何规范他们的市场行为?我们必须冷静地看到,由此而激起民族情绪并无益助。中国首例起诉外企商标侵权案就向一只“冰冷的麻雀”呈现在我们面前,只有“解剖”事实,梳理争论,才能探寻上述问题的答案。
2006-08-16 21:29:13
   
 

时间:2001年4月13日
《生活日报》·生活壹周刊

  从东芝笔记本,到三菱汔车、松下手机,日本货到底怎么了?
  如果说上例事件已经使日货质量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那么,这场发生在中日企业间的知识产权之争则更加发人深省——WTO在即,中国企业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在无形的知识产权领域,我们维权的法律缺失何在?在给外企“国民待遇”的时候又该如何规范他们的市场行为?
  我们必须冷静地看到,由此而激起民族情绪并无益助。中国首例起诉外企商标侵权案就向一只“冰冷的麻雀”呈现在我们面前,只有“解剖”事实,梳理争论,才能探寻上述问题的答案。

              中国首例起诉外企商标侵权案透视

                    “千禧龙”庭审全揭秘
 
  4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吸引了众多媒体记者的眼球,首例中国企业起诉外企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于9:00在这里进行第一次开庭。包括新华社、中国新闻社、中央电视台、《工人日报》、《北京青年报》、千龙新闻网在内的各路记者纷至沓来。纯属巧合的是,就在这一天的上午,日本传来限制中国部分农产品进口的消息,一位中国新闻社记者称,虽然不能预测中日之间是否会发生一场激烈的贸易战,但中日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夺已经硝烟弥漫。
  这一次,发动维权行动的是徐州一家叫“汉都”的民营企业,它的对手则是国际重量级的日本跨国公司——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一年多前,后者将“千禧龙”字样印上了它的相机包装盒、机身、保修卡等显著位置,而“千禧龙”恰恰是“汉都人”在照相机等领域拥有的合法注册商标。
  原来,一年多前,职业打假人王海偶然间发现“千禧龙”商标悄悄登上了日本奥林巴斯D-80相机显著位置,而该照相机类商标早在1898年12月就被徐州“汉都”公司注册取得了专用权。“汉都”董事长宋体金闻讯后委托广州盛唐律师事务所联合全国14家律师事物所进行调查取证,多次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未果后 遂于2000年5月30日将一纸诉状将奥林巴斯株式会社和该会社北京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承担经济损失500万元。此后,奥林巴斯委托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以注册不当、该商标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要求撤消“汉都”公司的“千禧龙”注册商标。
    2001年4月9日,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下发文件,认为奥林巴斯在成为被告后提出撤消申请的目的并不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提出来的,而是为侵犯答辩人'千禧龙'商标权找依据,继续坚持其违法的侵权行为。”该文件同时认定:“千禧龙”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遂依法了驳回日商的撤消注册不当的申请。
  2天后,官司如期开庭。

  焦点之一:“千禧龙”,是商标还是时间概念?

  庭上,控辩双方对此认识迥异。
  原告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广州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文刚在当庭陈述中认为,这一问题已经不值一辩。因为开庭前他们刚刚接到的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裁定认为:虽然“千禧”一词为带有基督教色彩的“千年王国”之意,指世纪之交的年份,2000年正逢龙年,但《商标法》对于表示年份的词汇能否注册商标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千禧龙”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奥林巴斯日本总部的几人旁听了庭审,但他们把答辩全权委托给了北京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全喜。张律师坚持认为,“千禧年”和“龙年”在同一年相遇以及因此具有的纪念和喜庆意义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他们之所以在奥林巴斯WIDE80型相机上印制“千禧龙”和龙的形象,所表述的就是这种纪念和喜庆意义,这是一个时间概念而不是商标,由此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的误认,况且“千禧龙”在2000年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不够。针对奥林巴斯被驳回的撤消注册不当申请,他认为有一点就足够了,那就是“千禧龙”具有时间特指,而在产品上印制表明时间的概念就不是侵权行为。

  焦点之二:500万标的,索赔是否“有理有据”?

  这次,汉都的诉讼索赔总额为500万元,庭前,几个匆匆赶来的记者还以为是美元。尽管如此,奥林巴斯方还是认为“汉都”是“狮子口大开”。汉都方当庭调整了他们的经济损失费和商誉损失费。索赔金额不变,其中,经济损失费由原来的200万元增加到400万元,商誉损失费则由原来的300万元降至100万元。对此,连文刚律师表示,他们曾经联合全国14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调查取证,据调查,该款相机的总量约20000台。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 在2000年5月30日对日本奥林巴斯WIDE80'千禧龙'照相机在上海地区的销售情况进行了粗略的调查。调查地点选择了上海南京东路的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冠龙照相器材商店等四家具有代表性的商店照相机专柜。上述四家商店除新世界外,其余三家都经销过或正在经销该类照相机。一百售货员表示,曾经销售过'千禧龙'相机,数量较大,目前已售完。华联、冠龙均正在摆售,价格为人民币2080元。类似的调查报告还有许多,在北京西单一商场,"五一"一天销售就达百台之多。此外,在南京、广州、济南、重庆、郑州......甚至乌鲁木齐,都发现了“千禧龙”的踪迹。面对如此之多的侵权面积,他们只能以每台“千禧龙”款相机保守赢利200元估算经济损失。
  对这种估算方法,奥林巴斯的代理人表示并不认可。至于商誉损失,他们认为应该是建立在产品之上的,“汉都”公司没有任何照相机产品,何来百万商誉损失。
  而“汉都”方则认为,正是奥林巴斯的侵权行为的产生,才使他们与厂家合作开发“千禧龙”相机的计划受阻,“千禧龙”品牌经过“汉都人”的开发、推广已经创造出巨大的消费需求,而奥林巴斯的拿来就用恰恰剽窃的是“汉都”公司开发的营销技术,并且使“千禧龙”的商誉造成巨大的损失。

  焦点之三:“祥龙附体”,是提供服务还是谋取利益?

  奥林巴斯方代理人认为,他们之所以将“千禧龙”字样印制在包装盒和相机机身等处,是因为“千禧龙”代表了一个时间概念,由于这一时间概念本身具有喜庆和祥和意义,将其印制到上面其实是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提供一种服务,奥林巴斯作为一个国际知名品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借助“千禧龙”商标赚钱。
    “汉都”方则举证说明奥林巴斯因印制“千禧龙”字样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获取更大利润。“汉都”董事长宋体金说,他们发现没有印制“千禧龙”商标的奥林巴斯同款相机的售价在1800元左右,而“祥龙附体”的奥林巴斯相机售价则增至2000元到2200元不等,奥林巴斯的非法侵权获利显而易见。为此,他向法庭提供了三张都写有“千禧龙”字样的相机零售发票,试图证明价格的差异和人们对该款相机是“千禧龙”牌的误导,而对方的另一位代理人则通过一张发票上把“千禧龙”误开到销售单位栏的“发现”,辩称:那只能证明相机是从一家叫“千禧龙”的商店买的。
  关于两种价格的差异,奥林巴斯代理人则归之为各地经销商定价的不同,和奥林巴斯公司无关。

  焦点之四:“龙之战”,是滥用商标权还是依法力争?

  关于这场广为关注的中日“龙之战”,奥林巴斯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汉都”是在滥用商标专用权,因为对方违背了诚信原则,是“标商”行为。《商标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诚实劳动,保护商誉的,那种已经背离这一宗旨的行为理应受到制止。
  而“汉都”方则认为,并不是有产品才能受到保护,他们一直对“千禧龙”商标进行开发,这也是一种《商标法》允许范围内的使用。“千禧龙”是“汉都”合法注册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是不争的事实。奥林巴斯作为在中国开展多年业务的知名企业,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遵守起码的商业道德。
  由于双方观点相左,对方拒不承认对侵犯“千禧龙”商标权的指控,宋体金断然拒绝调解。

  焦点之五: 消费者的权益到底该如何维护?

  庭审中,奥林巴斯方指出,他们印制有“千禧龙”字样的相机“至今没有一个消费者找上门来认为自己被误导了。”而只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统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在同一种产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才算侵权。
  对此,连文刚律师说,这正是他们要求收回侵权相机并销毁侵权标识的重要原因。否则,侵权相机会长期存在于社会继续对“汉都”造成损害。而把“持有侵权相机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麻木”当沉成“挡箭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的宋体金则认为,“汉都”公司有权起诉持有侵权相机的任何所有者,奥林巴斯对包括“千禧龙”相机在内的奥林巴斯相机作出的维修承诺是“错上加错”。他也希望能有消费者能提供发票给自己以道义上的支持。耐人寻味的事,庭审期间就坐在记者身后的奥林巴斯的总部人员拒绝了记者的一切提问匆匆离席而去。
  本案的审判长、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永顺表示,由于“事实比较清楚”,他们将依发进行合议后择期宣判。
  看来,“千禧龙”官司到了该就此了断的时候了。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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