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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案例 两人因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获刑三年

2020

/ 04/08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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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北京4月8日讯(记者 刘璐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八批指导案例,其中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即“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入选指导案例。

  据案情介绍,2015年1月,超市网络维护员叶源星编写了用于批量登录某电商平台账户的“小黄伞”撞库软件(“撞库”是指黑客通过收集已泄露的用户信息,利用账户使用者相同的注册习惯,如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尝试批量登陆其他网站,从而非法获取可登录用户信息的行为)供他人免费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运行时,配合使用叶源星编写的打码软件(“打码”是指利用人工大量输入验证码的行为)可以完成撞库过程中对大量验证码的识别。叶源星通过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打码软件的验证码识别服务,同时将其中的人工输入验证码任务交由小学教师张剑秋完成,并向其支付费用。

  2015年1月至9月,谭房妹通过下载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向叶源星购买打码服务,获取到某电商平台用户信息2.2万余组。被告人叶源星、张剑秋通过上述行为,从被告人谭房妹处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谭房妹通过向他人出售该电商平台账户信息,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叶源星、张剑秋、谭房妹上交了全部违法所得。

  2016年10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叶源星、张剑秋、谭房妹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期间,叶源星、张剑秋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二名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意见。叶源星的辩护人认为,叶源星利用“小黄伞”软件批量验证已泄露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张剑秋不清楚组织打码是为了非法获取某电商平台的用户信息。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源星编制“小黄伞”撞库软件供他人使用,犯罪嫌疑人张剑秋组织码工打码,犯罪嫌疑人谭房妹非法获取网络用户信息并出售牟利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需要进一步补强证据。

  2016年11月25日、2017年2月7日,检察机关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认定“小黄伞”软件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张剑秋与叶源星之间已经形成犯意联络,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源星、张剑秋的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房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鉴于3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退出违法所得,对3名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案例对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的证据和审查认定“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的方法进行了明确。

责任编辑: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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