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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城市空间属国有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

2006-07-21 08:15:21 SRC-400
   
 

  本报济南9月14日讯(通讯员杨学良焦学玺记者周爱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规定城市空间属国有,户外广告收益归政府。
  《意见》明确提出,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具有国有资源性质,所有权归政府。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有偿使用收入。无论是在公共产权还是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都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应参考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意见》明确要求,要利用市场机制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行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自2006年起,新开发的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正在使用的,合同到期后,也要统一进行招标、拍卖。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可给予业主一定经济补偿。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要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编辑: 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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