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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告诉你

2021

/ 01/04
来源:

重庆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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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1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由重庆市委宣传部、西南政法大学联合编写的民法典大众读物《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正式发布,全书结合有关司法案例遴选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100个问题,用活泼有趣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传达了《民法典》的核心精神和具体规范。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特别整理其中百姓生活中遇到的现实法律问题,阐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13岁小孩给主播“打赏”有效吗?

  3岁小孩给主播“打赏”有效吗?

  1

  示例:13岁的小王特别喜欢观看网络游戏直播。某天,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小王拿着父亲老王的手机,给某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知名主播“打赏”了10万元,并将“打赏”的转账记录删除。然而,老王的手机银行早与小王母亲的手机绑定了,小王刚刚打赏完,母亲就收到了转账短信。请问,小王的父母能否要回这笔钱?

  解读:《民法典》第19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鉴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比如过年过节亲戚朋友给小孩发红包,这些行为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相反还会给他们带来利益,故法律认为是有效的;另一种则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如10岁的孩子购买学习用品、乘坐公交车等,由于这些行为在他们的理解范围内,因而也是有效的。

  本示例中,“打赏”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赠与行为,小王的父母能否要回这笔钱的关键在于小王能否独立实施“打赏”行为,即该“打赏”行为是否与小王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对此,我们认为,由于“打赏”数额较大,与小王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小王无法独立实施该“打赏”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在小王的父母不同意或不追认的情形下,该“打赏”行为无效,小王的父母可以要求平台退回该笔款项。相反,如果小王“打赏”的金额很小或者小王的父母事先表示同意或事后表示追认,那么该“打赏”行为就是有效的。

  2

  父母因疫情被隔离后小孩由谁照顾?

  示例:10岁的小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小明的其他近亲属都在外地,少有联系。2020年1月,小明的父母均感染了新冠肺炎,被送往医院隔离,小明被独自留在了家中。这段时间小明的生活该由谁照顾呢?

  解读:为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如父母对孩子的法定监护。监护人有义务照顾被监护人,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通常与未成年人居住在一起,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自然由父母照顾即可。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很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无法亲自照顾未成年人。对此,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利益,发挥社会的“监护”功能,《民法典》新增了紧急情况下有关组织的临时照料义务。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如果因为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导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没有其他人可以照顾被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

  本示例中,如果小明的父母没有来得及安排亲戚朋友照料小明,被监护人小明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小明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包括对小明的生活进行必要的照料、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和特殊情况下的心理辅导等。

  3

  高铁座位被人霸占了怎么办?

  示例:春节来临,小明乘高铁回家,不料车票上注明的座位已被买了无座票的小王占据。小明礼貌地提醒小王坐了他的位子,但是小王却置若罔闻。买了站票的坐下了,买了坐票的却只能站着吗?

  解读:社会的发展极大提高了人们出行的需求,生活、工作、学习等多围绕出行展开,文明的出行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第815条第1款对旅客运输中“无理走遍天下”的怪象进行了回应。

  首先,“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既是旅客的权利,也是旅客的义务。本示例中,小明购买了合法的车票,就有权按照票面指定的座位就座,虽然他无法叫醒“装睡”的小王,但他可以寻求客运服务提供者帮助,如请高铁乘警“请走”“装睡”的小王。

  其次,“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例如,对于“买短乘长”者,应补足超程的票价;对于自行升舱者,应补足级差的票价;对于持伪造证件购买优惠票者,应主动补上优惠部分票款。

  4

  吃了上错桌的菜要付钱吗?

  示例:小王去“憨厚人家私房菜”餐馆用餐,中途服务员给小王上了一道红烧鱼。小王清楚地记得自己没有点鱼,但是想着已经上了桌的菜,退回去别的客人也不会要,最后倒掉就太浪费了,还不如自己吃掉。于是,小王把鱼吃了个精光。结账时,老板要小王把红烧鱼的钱付了,小王拒绝道:“菜是你们上错的,为什么要我为你们员工的过错买单?”请问,小王该付红烧鱼的钱吗?

  解读:《民法典》第三编第29章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得利,通俗说来就是从他人那里得到好处。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则表明了得到好处不具有正当性,即本不应得而得或无凭无据而得。民事主体在交往中应秉持诚信原则,得了不该得的要归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要求得利人向受损人返还所得的利益,通常应返还所得之原物。如果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了,比如已经吃掉的食物,则应折价补偿。

  在“无心之过”的情况下,《民法典》并不责难得利人,其只需要将所得利益返还即可。倘若“有意为之”,如明知不该拿的还拿或者明知不该得的还“得了装糊涂”,按照《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得利人除返还所得外,还要赔偿损失。

  本示例中,小王去“憨厚人家私房菜”餐馆消费,明明知道服务员上错了菜,还一声不吭地把上错的菜吃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若因此给餐馆造成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父母可以为子女自创姓氏吗?

  示例:老王和老李结婚多年,酷爱中国古诗词的夫妻俩,根据古诗词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然而,当地派出所却拒绝为“北雁云依”办理户口。夫妻俩为此将当地派出所告上了法院。请问,派出所的做法合法吗?

  解读: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具体包括姓和名两个部分。但是依据《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在选取姓氏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首先,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两者任选其一,没有先后顺序,这与我国随父姓的传统有些许差异。

  其次,如果自然人确实不想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选择:第一,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是指除了父母以外的有血缘关系的直系长辈,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另外,在《民法典》中养父母与亲生父母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第二,自然人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的,也可随扶养人姓。比如父母常年外出打工,由舅舅、舅妈抚养长大的自然人可以随舅舅或舅妈的姓。第三,如果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也可以不受上述限制自由选择自己的姓。

  姓氏代表了传承,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女承袭父母的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也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恣意创造姓氏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在上述示例中,老王夫妇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因此,派出所有权拒绝为老王老李女儿上户口。

  6

  父债一定子还吗?

  示例:老王生前曾向小明借款20万元,经小明多次讨要迟迟未还。老王去世后,小明找到老王的儿子小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对其父亲老王20万元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小王当庭表示其已放弃继承,故不应承担其父亲的债务。请问,小王需对老王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解读:俗话说父债子偿,但法律上却未必如此。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的个人债务,子女本不承担还款义务。若父亲去世,子女继承遗产的,那么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父亲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债务;超过的部分,除自愿偿还外,不承担偿还责任;子女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此观之,父债是否需要子偿,主要看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只有继承遗产,才会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本示例中,小王已明确放弃继承老王的遗产,故无需对老王欠付小明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小王未放弃遗产继承,若20万元的借款金额超过了小王继承老王遗产的实际价值,那么对于超过的部分,小王也可以不用偿还。

  (下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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