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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原则

2006-08-31 11:01:04 SRC-70
   
  我们必须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讲话中所提出的要求,明确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思路和要求;必须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做,一个难关一个难关地去攻克。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科学规划,扎实推进。
 

济南市委党校 王克群

  2006年2月1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不断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广大干部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做到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胡锦涛同志的讲话,是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是总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的历史性选择,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抓住了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根本,是亿万农民的福音,是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我们必须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讲话中所提出的要求,明确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思路和要求;必须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做,一个难关一个难关地去攻克。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科学规划,扎实推进。

一、尊重农民意愿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稳步推进,广大农村地区经济迅猛发展,农民的经济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露天厕、泥水街、压水井、鸡鸭院”的基本生活格局没有根本改变。不少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严重滞后,落后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条件没有根本改观,一些地区的医疗、教育水平甚至出现了倒退,一些陈腐的文化现象沉渣泛起。因此,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是广大农民期盼已久的事情。

  搞新农村建设,农民有三盼:一盼收入增加,二盼环境改善,三盼民主管理。同时农民也有三怕:一怕敛钱,二怕强迫,三怕折腾。农民之怕,根本的问题在于他们担心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能不能尊重农民的意愿,能不能切实为他们的利益着想,能不能真正提供给农民想要的东西。对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走形式、强迫农民建设所谓“样板工程”的做法,农民最为反感。

  当前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处处套用新农村建设的名词,实际上搞得仍然是老一套,既没有什么创新,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二是不切实际地求新,把新农村建设简单地等同于建新村、盖新房,既违背了农民的意愿,也无益于农村的长期建设和发展。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要防止“面子工程”。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的地方不顾客观条件,不求长远发展,短期内刻意推出一些可供参观的“样板工程”。这些“面子工程”多是集中财力投入的结果,既缺少说服力,也没有可学习性,相反负面影响却很大。

  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强求一律,不盲目攀比,不搞强迫命令,更不能搞形式主义。我们强调新农村建设要尊重农民意愿,防止形式主义,基本的一点就是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划和建设上,量力而行,不增加农民的负担,不期待一蹴而就。应该认识到,新农村是农民自己的家园,农民最期盼什么、最需要什么,农民最有发言权。所以,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的自主性,是保障新农村建设成功推进的一个重要前提。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就可能导致在新农村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付出巨大努力,却事倍功半,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甚至引起农民的抵触,这样适得其反的现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维护农民利益

  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好维护和发展广大农民利益的问题。从当前的情况看,损害农民利益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比如,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涉农收费名目繁多,农民负担存在反弹隐忧;各种坑农害农案(事)件时有发生。二是损害农民的民主权利。比如,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尤其是进城务工农民遭受歧视,不能享受公平待遇;农民对征地占地、补偿安置等本该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参与基层管理的民主权利,缺乏有力的保障措施等。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还因损害农民利益,导致了一些群体性事件。我们对纠正损害农民利益工作的成效不能估计过高,对损害农民利益的严峻形势不能掉以轻心,对当前维护农民利益的艰巨任务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一定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围绕突出问题,抓好监督检查。对在土地承包中不按政策给农民承包地,强行收回、私自调整承包地,不搞二轮土地承包,以及“机动地”超标准等问题进行治理。对层层截留、克扣、挪用和不按标准兑现征地补偿费的行为一定要严肃处理。要重点对完善和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治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要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治理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降低农民工外出打工就业的成本,保证他们的工资收入。同时要加强农村对“一事一议”的监管,确保所议之事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确保议完之后的实施和结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农害农,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作用,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依法得到解决。

   三、增进农民福祉

  据调查,广大农民对乡村群众性文化生活贫乏、假冒伪劣农资坑农事件屡屡发生、缺乏清洁的饮用水、居住环境脏乱差等等表示强烈不满。他们热切希望:改革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进城定居后在子女入学、社会保险、迁移、就业等诸多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加快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质监部门要经常下乡检查,保证农村商品的安全性;多组织科技“三下乡”活动,及时提供各类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加大成人教育力度,满足农民的求知欲;重视对农村道路、民宅新村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加大教育乱收费整治力度,进一步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目前农民和农村社会研究人员对农村社会教育、医疗、治安、环境保护和乡村规划、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呼声日益高涨,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城乡之间的差距,最突出的是社会发展的差距;我国农村的落后,最突出的是社会事业的落后;我国农村存在的问题,最突出的是农民“上不起学”、“看不起病”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质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快农村社会发展,重点抓好农村教育和卫生事业。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经验,逐步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问题。

  加快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落实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广大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可以更大一些,步子可以更快一些,水平可以更高一些,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可以先办有条件办的事,从改水、改厕、改灶、改电、改路等农民最关心、最期盼的事情抓起。

  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事业管理制度。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社会和市场多主体参与、协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局面。一方面,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性作用。另一方面,要为社会和市场组织参与农村公共品供给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进入农村社会事业,满足农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加快建立城市人才对农村的支持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对口支援机制。通过行政协调、政策引导,形成城市教育卫生系统对口支援农村教育卫生系统、农村教育卫生资源富裕地区对口支援农村教育卫生资源匮乏地区的良性关系。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城市的教育、卫生、文化工作者到农村服务。

  加快推进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保持农村和谐稳定。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要有符合时代要求的新风尚、新观念、新思想。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推进以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新事新办,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要引导农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用勤劳的双手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

  编辑: 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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