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超生民警”的法律依据要讲清楚

2019-11-12 09:15:00来源:大众网作者:

宾语

  连日来,一名从警20年6次立功的基层民警,因为超生被开除的事,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

  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民警薛锐权称,2018年之前,他与云浮市第一小学教师谢某玲夫妻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去年6月妻子意外怀孕,打电话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咨询,被告知可以将孩子生下来,不影响两个人的工作。单位领导知道后,要求薛锐权带妻子到医院堕胎或辞职,薛锐权没有同意。去年底,薛锐权被云浮市公安局辞退。今年春上,第三个孩子出生后,还在哺乳期内的谢某玲被云浮市云城区教育局开除。

  11月7日夜里,云浮市公安局就薛锐权“超生三胎被辞退”一事发布情况通报。按照通报,薛某权与两任妻子共生育有四个孩子:2006年,与前任妻子政策内生育一女孩;6年后与现任妻子再婚,政策内生育一男孩;第二次离婚又复婚后,2016年9月与现任妻子政策内生育一女孩;2019年1月与现任妻子婚内违反政策生育一女孩。

  云浮市公安局表示,薛锐权作为民警和公务员,知法违法,明知妻子政策外怀孕仍执意生育四孩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该局对其多次教育仍无转变,认定其已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前)第八十三条、《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四条等规定,经反复研究,云浮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薛锐权作出辞退处理的决定。

  对于这个通报,笔者有以下几点疑问:

  首先,按照通报中“薛某权婚育情况”的说法,虽说薛某权与两任妻子共同生育了四个孩子,并且与现任妻子谢某玲再婚7个月生育二孩,与谢某玲离婚再复婚4个月生育三孩,前三孩还是三次婚姻所生,二、三孩均有“先上车后买票”之嫌,但算来算去,也只有最后一个孩子是超生的,只能算是超生一胎,而非通报开头说的薛某权超生“三胎”被辞退。

  其次,超生这一胎生于2019年1月,薛某权被辞退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9日,辞退时“政策外生育四孩”的违法后果尚未发生。

  再者,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确实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但这一规定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2018年修正本”中,已经修改。现行条例中,关于超生应当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条款已经删除。换句话说,现在执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已经找不到“超生应当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条款。单位即便是想开除他们,也于法无据。

  同样,既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超生应当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条款不存在了,作为辞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前)第八十三条、《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四条也就失去了法律支撑。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前)第八十四条、《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五条有明确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前)第八十四条、《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五条等规定,云浮市公安局恰恰无权以超生为由对薛锐权作出辞退处理的决定。

  既然于法无据,对薛锐权和妻子谢某玲来说,只要能按条例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他们有权决定生或是不生,这是他们的私权利。

  对他们所在的单位来说,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把权力部门化、权力私有化,在权力的运用缺乏清晰的授权来源时,不可任性而为。

  早在201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发出书面研究意见,要求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等控制措施和处理规定作出修改。经督促,各地均已完成相关法规修改工作。

  对“超生即辞退”进行修改,并非一地之策,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是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的良法善策。不是一纸文件、一拍脑袋就可以决定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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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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