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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与中国人权保护

2020

/ 12/0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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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殷玉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某些西方国家以人权保护为借口,从多方面攻击中国卓有成效的系列抗疫措施,人权保护成了其颠倒是非、恶意诋毁中国的工具。在中国成功抗疫的事实面前,理性与良知要求我们,必须准确地、实事求是地向世人阐释中国的人权保护观——“生命至上”,对一切毫无根据、颠倒黑白的诋毁作出坚决的批判,让诽谤和谣言不得人心、不攻自破。

    一、保护人权是党和政府的重要使命

  人权,抽象地说,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少数民族权利宣言》《发展权利宣言》《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性人权保护文献的规定来看,人权的主体主要指向个人,同时也应包括群体或者集体。人权的内容主要涉及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权利、国际集体(或群体)权利等。应然层面人权具有普遍性,“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实然层面人权又具有特殊性,“不同的国家或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里,由于历史传统与基本国情的差异,人权制度的变化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人权保障政策与措施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人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即肩负着带领中华儿女争取人权的历史责任。1922年《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已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等人权要求。“国家有保护人权的义务,人权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此规定予以确认。2001年3月中国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新时代,中国党和政府持续走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基本人权的人权保护道路。

  二、坚持把生存权作为优先保护的人权

  现代人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人权事项的本质属于一国内政,亦即促进人权、保护人权首先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指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皆有“这些权利通过以下措施融于各国的法律、行政及政治的文化之中。首先,要承认这些权利是可以实现的理想;然后,经过必要的政治与社会的改革在其国内的法律与行政上付诸实施”。因此,主权国家结合本国具体的、实际的国情,自主决定人权保护的政策、方式及标准,他国无权干涉且应予以尊重。

  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的首份《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护观认为,生存权、发展权是人类社会得以存续的基础;生命权是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整个人权体系的基础。中国的以生存权(生命权)、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的人权保护体系是从近百年民族屈辱史(国家民族生存危机)、抗争史以及四十多年国家建设史中发展而来的,这与西方国家以人身与财产自由权为核心而构建的人权保护体系有着很大的不同。换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护观不是拿来主义或本本主义的产物,而是中国革命、建设实践的产物,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历经苦难后真实的共同心声。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要切实保护好人权

  新冠疫情的突然爆发,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整个社会就有可能陷入恐慌与动荡,届时所有人的人权都将受到损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中国党和政府统筹协调疫情的有效防控与人权的有效保护之间的矛盾,实现了生命权保护与其他人权保护之间的统一。

  统筹生命权优先于其他人权保护。疫情防控措施虽直接指向疫情,但客观上,这些措施亦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限制了对其他人权的享有或行使。例如居家隔离措施,势必会影响到迁徙自由、人身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宗教权利和少数者权利、工作权及与工作相关的权利、受教育权利和文化权利等的享有和行使。疫情防控中,如何平衡生命权、健康权保护与其他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如何平衡个体人权保护与他人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如何平衡个体人权保护与集体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这就需要统筹保护。我国党和政府及时提出生命至上、科学防控、依法防控的原则,就是为了统筹和平衡疫情期间一系列的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做到科学决策,遵循比例原则,依据疫情发展不同阶段的科学认知与判断,适时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例如解封、复工复产等,将疫情期间人权保护冲突的负面作用降到最低。

  统筹人权的消极保护与积极保护,充分发挥人权的积极保护功能。人权的消极保护意在防止国家公权对人权的侵犯或是限制;人权的积极保护重在要求国家公权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保护人权。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党和政府的防疫措施并不仅仅是通过消极的限制,例如居家、停产、停工、歇业等,来实现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更重视通过积极的举措,例如免费检测、免费治疗、特定人员及行业补贴、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创造各种条件,实现对人权的积极保护。我们党和政府充分发挥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优势、党的组织优势、政府负责社会治理等制度优势,统筹调度人力、物力、运输等资源,保证疫情防控中人员到位、物资到位、职责到位,从而实现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生活有序、生活物资供应充足、弱势群体及困难群众得到优先照顾的良好局面,实现了对全体人民人权的有效保护。

  中国的疫情得以有效控制,中国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其他人权得以有效保护,中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得以有效恢复,这就是中国党和政府践行“生命至上”的人权保护观下的中国人民的真正人权。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本文系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2020年创新工程科研支撑项目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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