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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媒体批评辩

2002-08-02 16:49:08 

    《财经》杂志以其敏锐的视角、犀利的笔锋、独家的“黑幕”成为国内财经报刊的领头羊,然而,好景不长,终于于今年3月被深圳的上市公司——世纪星源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并于今年4月被判败诉。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地位和权威再一次地受到了挑战,此情此景,不由得让人又一次地陷入了对媒体监督的沉思。因为被批评对象是一家公众公司,这也是一个较之以往新闻名誉侵权案更极端也更典型的案例,媒体究竟有没有权利以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作出分析评论和批评?
    新闻媒体可否监督?没有人会说不可以。并且,媒体行使报道权和批评权,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媒体不仅是行使言论自由的主体,也是广大人民实现言论自由的途径之一。当然,《宪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明确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实践中名誉权与批评权的冲突不可避免。然而,只要媒体不是出于恶意构陷、捏造事实,其行使报道和评论的权利就是合法的,这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中就已经获得认可。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进一步指出:"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据此,只要内容属实就不会构成侵权。
    但在这一案件中,监督方和被监督方却是各说各的理。世纪星源公司的一位管理人员表示《财经》杂志错误地描述了1994年到1995年该公司与当地银行之间的房地产交易。“即便《财经》意欲暴露社会阴暗面的出发点是好的,世纪星源公司是一个上市企业,拥有维护公司名誉和商业信誉的权利,我们必须保证公司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而《财经》杂志社编辑部以及它的律师坚持认为金融媒体并不需要在正规的审查机构对金融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结论之后再对某企业的某种行为进行报道。“如果没有人有权质疑企业的金融行为,那么要报纸和杂志来干什么。”《财经》的编辑胡舒立在她的反驳文章中这样写道。
    再看一看中国的现实,股市牵动着千万股民的心,但是中国大陆对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监管还有很多漏洞,让股民难以放心,上市公司造假成风,信用状况处于一个非常严峻的关头,保护媒体的批评权对制约不规范的市场行为、重建社会信用更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如果一篇报道让上市公司不高兴,媒体就会得到一份应诉通知书,那么,媒体只能为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更多的银广厦和麦科特可尽情地享受从广大股民骗来的钱,把中国股市最终逼上死路。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陈志武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的协助下找遍美国过去一百多年的案例库,没有找到一起美国上市公司因媒体对其财务的质疑而被起诉的名誉侵权案。在以律师和诉讼案众多而出名的美国,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批评、质疑一贯是毫不留情,可就是没有上市公司以名誉侵权对他们起诉。《纽约时报》的社论中,曾有一句经典警句:“赖秘密以生的国家也可能被秘密所毁。”对一些问题,我们的媒体如果保持沉默,那谁还能揭穿皇帝的新衣呢?
    (济南)邢中枢 
    邢中枢:男,《大众日报》社联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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