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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新闻的法律意识

2002-08-02 16:10:38 

    目前,正是我国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时期,法制新闻传播空前活跃,对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新闻舆论监督在推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同时,因新闻从业人员自身综合素质不高等原因,导致一些新闻报道内容与法制建设的宗旨相悖,从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准确使用法律用语
    现在,刑事案件被告人未被判决之前,传媒把他们写成“犯罪分子”已不多见,但真正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含义读懂读透的并不多见。新闻报道中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语给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事屡见不鲜。有些记者在法庭尚未开庭前,集中报道群众对某一案件的处理呼声,如“法院应该为民除害”、“希望政府从重惩处”等等,这都是不合适的。被告未被判决之前(应该说是判决生效之前),新闻记者不能轻易对案件下结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常识的问题,也是法律意识的问题。
    二、新闻报道内容要合乎法律事实
    客观真实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公正性都建立在新闻事实的客观真实上,它是新闻舆论监督发挥积极作用的基石。
    电视新闻除了表达上要注重法律事实外,有时还需要注意文字同画面相对应。比如,在一些电视新闻报道中,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报道往往有一些少年犯的镜头反映到电视屏幕上(《未成年人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报道一些部门打假制劣时,画面上出现了一些合格产品;报道治理治安秩序时,画面上又有毫无联系的人和场所出现,这些情况都会给电视媒体带来一定的麻烦。
    由于在电视传媒中经常有记者把图像素材储存起来,以备平时可以作为资料使用,这种剪贴式的操作稍有不慎,极容易出现法律事实上的差错。中央电视台著名栏目《今日说法》在去年6月28日的节目中,报道了一起“夫妻合谋抢三陪”的案例:一对年轻夫妻由于经济上遇到困难,便想到赚些钱回家过年。妻子在绵阳一家宾馆打工,知道一些出入宾馆的坐台小姐总是随身携带现金或存折,于是该夫妻两人经过周密策划之后,丈夫伪装成嫖客,引小姐进房间,然后将其抢劫一空,最后夫妻双双落入法网。《今日说法》在对这起案件进行报道时,播放了一段10秒钟的绵阳市夜景镜头,这个镜头从绵阳临园路开始,一直拍摄到恒河宾馆门前。该宾馆夜间有霓虹灯,所以店招上的“恒河宾馆”四个字非常醒目。节目播出后对恒河宾馆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案发的那家宾馆根本就不是恒河宾馆。后来恒河宾馆为此向央视提出了交涉。由于央视的诚恳道歉,这起新闻纠纷才得以圆满解决。
    三、新闻舆论监督要懂法、依法
    在实际工作中,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法律用语及法律事实上的问题,关键是记者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所致。主观上,少数记者角色错位,以“社会法官”自居,在报道中给当事人定罪甚至量刑;在客观上,许多记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养不高,在做法制新闻时,在没有搞清新闻事实与法律法规关系的情况下乱报一通。
    目前,国外如瑞典、芬兰有专门的《出版自由法》来确立舆论监督的基本制度。波兰、匈牙利在80年代就制定了《新闻法》,美国则通过宪法、行政公开法和司法判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新闻监督法律体系。国外的新闻立法经验对我国应该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加快我国新闻立法,使新闻传媒在日常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促进新闻传媒大胆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将会有效避免新闻报道内容与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几率。
    (聊城) 任之春 高国立
    任之春:男,聊城人民广播电台主任编辑;高国立:男,聊城人民广播电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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