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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警惕的新闻叙述方式

2002-07-18 09:11:08 

  现在的一些新闻报道在借鉴报告文学的表述方式,大段不交代信息来源的直接叙述,淡化记者的采访痕迹,甚至夹叙夹议。对于这样的报道,我原来觉得好看,现在则给予特别的警惕。
  2001年5月6日,湖北钟祥市贺集二中发生136名师生食物中毒的特大案件,因涉嫌投毒,引起媒体的格外关注。12天后,当地媒体刊发案件告破新闻,称北京刑侦专家用测谎仪甄别出嫌疑人,是该校4名教师因对新校长不满而投毒。
  一个多月后,北京某周刊登了一篇关于此案的万字长文,开篇的标题是“一桩投毒案中的毒素”。我惊异于文章选取的角度,当我只注意到案件侦破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的时候,该刊的记者注意到了投毒案产生的社会背景,用文章中的话说,“民选与任命之争是他们矛盾的真实根源,在像钟祥这样相对闭塞的内陆城市,问题的关键似乎不在于民选还是任命这样的制度转换本身,而是制度带给像潘楷这样有才能的竞争者以光芒闪烁的机会,但是不能真正实现,所以只好借投毒以泄私愤。”
  那篇文章,我反复读了两遍,做深度报道不求空前但求绝后,我以为那篇文章就是这个事件的绝后文章。
  大约又过了两个月,投毒案第一次开庭,爆出4名嫌疑人当庭翻供的新闻。然后嫌疑人的家属和我取得联系。因为我的版关注过这个案子,他们希望我能在二次开庭时去听听这个案子的真相。
  第二天整整听了一天的庭,控方出示了几十个证据,没有一个可以直接支持他们的起诉,就是说,没有一个人证、物证能证明4名嫌疑人就是投毒人。而嫌疑人则当庭指控警方刑讯逼供。
  那次的采访,我做了一篇稿子,题目是“宣布案件告破是否超前审判”。稿子做得不好,形散,我不满意,但却以为其内涵的分量在我去年的报道中应该是最重的。
  几个月后,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法庭批准,检察院未再起诉,法庭又拖了数月至今不判。
  我和嫌疑人的家属保持着经常的联系,同时也研究关于此案的新闻报道,我越来越相信我当初文章中的判断:隆重发布案件告破和立功受奖新闻所造成的社会效应,是使当地公检法系统骑虎难下的重要因素之一。原来我所警惕的只是那种形式上的媒体审判,比如某报的标题:“为谋校长之职,四‘狼师’毒倒百余名师生”,“狼师”一词是定性的有歧视意义的说法,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次,我发现在一个案子未判之时,那种不说明来源的叙述方式实际上也构成了媒体审判。
  比如某刊那篇文章,没有准确交代信息来源的直接叙述占了相当的篇幅,尽管我们可以从中推测这段是警方说的,这段是老师说的,这段是学生说的,但是记者在文章中没有确定这些。
  仅举那篇文章开篇导言里的一段为例:
  “正是对这个校长位置的觊觎造成了5月6日那起中毒人数高达136人的投毒案,副校长潘楷的名字已经在校领导值班黑板上被人用刀刮掉,他不是正常离任而是入狱。他正是这起案件的主谋,那些学生的生命是他的筹码。他以往口碑不错,是钟祥市中学化学学科教学带头人,聪明能干有管理才能,但是罪责难逃。”
  百余字的一段话中把不同渠道采访来的素材杂糅在一起,却没有交代各自的来源,从读者的角度看,实际这些已全部成为记者的结论或者媒体的结论。
  除此,这段话中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叙述不准确,二是夹叙夹议。
  现在反观该刊这篇万字长文,我依然会感叹其选取的角度和语言带来的阅读快感,但是,当通篇文章用一个没有被最终确认的新闻事实做基础,并且叙述的方式让读者很难判别信息的可信度时(不是真实度),文章本身的稳定性就是大可质疑的了,这是非常可惜的。
  把记者藏起来,是很多长篇通讯喜用的叙述方式,因为头绪繁多,采访的人也多,找到的背景资料也多,叙述中如果通篇是“据某某告诉记者”或“据某某资料记载”,阅读起来会很不流畅。而把所有采访素材(包括找到的资料)综合起来叙述,甚至夹叙夹议,好看,似已成为个别媒体的写作定式,也在被其他一些记者关注和效仿,但我现在已经很担心其成为一种主流写法了。
  那天我的一个同事编实习记者的稿子,忍不住地说,某某的写法,越来越像某报了呀。
  实习记者的文章开头是这样的:
  “凌晨3点,51岁的陈邦顺悄无声息地从炕上爬起来,当他穿好衣服走出家门时,借着月光看到村子里已有人和他一样早早地起来了,顺着山腰间的羊肠小道,他们摸黑翻过无数道山梁,步行约4个小时,赶到位于兰州市连城铝厂职工医院内的连海单采血浆站。这时聚集在这里的老乡大概有80多人,和陈邦顺一样,他们都是来卖血浆的。”
  你在“凌晨3点,”亲眼看见“51岁的陈邦顺悄无声息地从炕上爬起来”吗?你亲眼看见“他穿好衣服走出家门时,借着月光看到村子里已有人和他一样早早地起来了”吗?4个小时以后,你在采血浆站亲眼看见“聚集在这里的老乡大概有80多人”吗?你确认这80多人“和陈邦顺一样,他们都是来卖血浆的”吗?
  我从文章作者口中确认这些都不是他亲眼所见,那么如果是我,我不会这么写。这段话要是交代信息来源,或许会变成这样:
  51岁的陈邦顺告诉记者:他凌晨4点起床,摸黑翻越无数山梁,步行4小时赶到位于兰州市连城铝厂职工医院内的连海单采血浆站。他看到,此时聚集在这里的老乡大概有80多人,他们都是和他一样来卖血浆的。
  少了很多文学色彩,但应该是扎实的新闻语言。
  我不以为新闻写作该有固定的路数。
  是不是每一句话都要交代出处?在我的叙述中,可以除外的大约有下列几种:
  第一,有广泛的公众认知度,不交代出处也绝不会引起任何歧义的。
  第二,我亲眼目击的现场。
  第三,自然灾害的第一现场:有很多目击者或亲历者,他们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没有分歧。(自然灾害的第二现场基本上是记者可以目击的了。)
  第四,人为事件的现场:事件中的所有矛盾方对事发原因可能各执一词,但对事发现场过程叙述一致。
  第五,找不到亲历当事人但已有定论且基本上民间没有歧义的历史事件。
  可能还有其他,一时记不起了。再说。
  当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事件,除非觉得行文非常不爽,我还是力争交代信息出处的。
  除此,我还从读者的角度以为,对于一些非常大众化的场面,或者一些与文章的主旨与他人没有太大干系的细节描述,出自谁的说法在行文上可不必细究。
  和相关记者交流过看法,知道有时取一些淡化来源的写作手法是出于保护当事人的需要。对此意识我能理解,但淡化不等于可以将事实来源隐于无形。为了保护当事人,我们可以把“张三说”改成“某某说”,而假如连“某某说”都没有了,新闻叙述传达的信息就会受到本质上的质疑。而对该刊那篇文章来说,如果说文章通过隐匿事实来源保护了一些当事人,我们更应该注意这种叙述方式同时伤害了另一部分当事人,比如那4个投毒嫌疑人。
  我对叙述方式的警惕,其实并不仅仅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我记得好像有这样一种说法,由公检法向媒体提供的案件新闻,刊发后若涉及侵权,媒体不承担责任。)更出于新闻本身的要求,在我的新闻理念中,新闻的作用首先是事实的传达,对事实传达的要求首先是准确。“正是对这个校长位置的觊觎造成了5月6日那起中毒人数高达136人的投毒案。”这是谁的说法?是警方的调查结果?当地百姓的认为?记者的调查结论?还是法庭最后的判决?进一步我们还可以追问,即使是某某的说法,是在某某场合公开宣布或发布的?还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如果是前者,记者若不在发布现场又是从什么渠道获知的?这些读者都无从知道。不知道一条信息的真实来源,读者的判断和评价就失去了基础。比如一个消息源于一个信誉很差的机构或个人,与其源于一个信誉很好的机构或个人,令读者信服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同样一条信息,是记者直接获得的,还是转了八道弯传到记者这里的,其可信度也是不一样的。
  新闻不需要分析吗?新闻不需要剖析事件产生的原因和预测可能的后果吗?新闻当然不是简单的叙述事实,有深度的新闻当然会关注事件之外的东西,但我以为,新闻分析是记者用事实本身(包括客观发生的存在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做出的分析。如果记者要用自己的语言来做新闻分析,我宁愿将其归于评论的范畴。
  上述是些随感,其实我对新闻写作的困惑亦多,望叙述方式的问题能引起关注和探讨。?
  (北京)郑 直
  郑直:女,《北京青年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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