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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报6月4日讯 6月5日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据悉,2017年至今,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063件。其中,生态环境案件173件,资源类案件890件。173件环境类案件中,刑事案件91件,民事案件17件,行政案件65件,其中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件。890件资源类案件中,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204件,农业、林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71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367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37件,相邻关系纠纷22件,排除妨害纠纷(限于资源类)26件,其他63件。
青岛中院此次发布的10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对刑事审判有所侧重,包括惩治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走私废物、非法采矿犯罪及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较全面地反映了目前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梁超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绝户网”狩猎 捕捉野生鸟
2018年9月3日至10月16日期间,胡某非法在野外采取鱼竿架网方法猎捕红胁绣眼鸟、黑尾蜡嘴雀、普通朱雀、金翅雀、黄雀、棕翅缘鸦雀、暗绿绣眼鸟、小鹀、棕背伯劳、红尾伯劳、鹌鹑、麻雀、大苇莺、白头鹎等野生鸟类。经鉴定,胡某猎捕的90只鸟类全部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猎捕的90只鸟类价值合计人民币30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网捕方法狩猎野生鸟类,破坏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一年。
禁渔期出海 捕捞水产品
滕某、李某、孙某、刘某、吴某等五人分别系两渔船的船长、代理、大副。李某、滕某预谋在禁渔期内出海捕捞水产品,五人进行分工。 2017年6月份,渔船出海捕捞水产品,同年6月16日,海警侦查人员在渔区将渔船查获,并当场查获方氏云鳚(俗称皮条鱼)约89220公斤(后经变卖,得款人民币15245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等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滕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排放有毒物 环境被污染
张某经营的某压花模具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2016年5月起,将生产中产生的酸洗废水直接向外排放。经水样检测分析,厂区墙外排污口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经专家意见认定涉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203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压花模具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某压花模具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某压花模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40032元。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进口废塑料 走私废物罪
吕某(另案处理)明知其实际控制经营的单位某科技公司不具备进口废塑料资质,为将澳大利亚的废塑料进口至国内销售牟利,委托丛某负责联系使用他人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丛某联系王某,使用王某经营的某经贸公司的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某经贸公司名义为某科技公司走私进口废塑料,并以丛某经营的某物流公司名义代理报关该业务。废塑料通关后,孔某负责联系仓储并以某经贸公司的名义在国内销售。截至案发,共计走私废塑料37票2500余吨。法院经审理认为,丛某、王某、孔某及某科技公司、某经贸公司、某物流公司均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某科技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配套未建成 主体先使用
2017年4月27日,某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电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某环境保护局对某机电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某机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电公司主张某环境保护局作出涉案处罚程序违法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某机电公司诉讼请求。
收集废机油 污染了土壤
左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于某、张某两人使用自制的铁管装置、抽油机,将废旧机油从小贩的车上抽至油罐中,油罐收集满后,再用油罐车运走。在抽取、储存废旧机油过程中,左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大量废旧机油随意撒漏、倾倒在地上,渗透进土壤里。左某等人共收购废旧机油 1690余吨,非法销售金额5745310元。环保局对左某租赁厂区内的土壤进行监测,三处土壤检测结果超标。法院审理认为,左某等人的行为致使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左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和于某也被判刑。三人对涉案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
污水入鱼塘 大量鱼死亡
李某承包的鱼塘位于某化工公司附近,2010年7月一场大雨过后,某化工有限公司南院墙外的“氧化塘”最西侧围堰出现决口,在其南侧河流水位较高的情况下,决口处流出的塘内部分污水汇同雨水向北流入了李某承包的养鱼塘内。经李某摄像取证及当地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鱼塘内水质浑浊、大量鱼类死亡,经环保局工作人员清点,整个鱼塘死鱼数量约为18000条,其中较大的鱼和中小的鱼各占约一半。评估确认60亩鱼塘死鱼损失费用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7月2日采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价值为36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化工公司赔偿损失3600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4000元。二审经调查,发现某化工公司已基本不再经营,360000元案款很难得到执行;而李某年事已高、家庭困难,急需相应赔偿。经二审法院调解,某化工公司主动履行了一审判决。
废水不处理 直接排出厂
2017年2月至5月间,展某在其经营的石墨加工厂内使用硫酸、重铬酸钠与石墨反应生产酸化石墨,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到厂房东侧土坑内。同年5月,赵某受雇于展某,在生产酸化石墨过程中负责清洗反应完毕的石墨,其在明知展某石墨加工厂无污染防治设施、外排废水会造成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参与生产并将废水外排。法院审理认为,展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赵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环评未通过 擅自开了工
某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30日对某工业公司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经营摩托车内、外轮胎制造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罚款15万元,责令某工业公司经营的此项目停产。 2016年11月15日,某环境保护局检查时,发现该工业公司继续违法生产。 2017年2月20日,作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4月17日,某工业公司提出行政复议,某人民政府维持某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书。某工业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某工业公司诉讼请求。
没有许可证 非法去采砂
2014年11月18日,案外人王某承包某村东荒复垦土地项目。 2014年12月,王某与代某签订转让合同,将东荒复垦项目转让给代某。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代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借助东荒复垦项目施工之机,在该村同三高速公路东南侧、小沽河西侧基本农田及林地共计15.75亩土地区域内,雇佣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非法采砂。经某国土资源局勘测,非法采砂形成的水坑面积为 10501平方米,非法采砂20414.57立方米。经鉴定,非法开采的粗旱砂价值人民币714510元。法院审理认为,代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受刑罚处罚。判决代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代某退赔财产损失人民币714510元,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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