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处:两处长答醉驾 公务员因此判刑将开除

2011-10-21 16:08: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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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今天上午,在回答网友问题的过程中,公诉一处处长张洪伟和公诉二处处长欧阳玉静通力配合。在2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联袂回答了网友所提出的17个问题。

  请问检察长-公诉处
  两处长联袂答醉驾:公务员因此判刑将开除
  大众网济南10月21日讯记者 赫洋)今天上午,在回答网友问题的过程中,公诉一处处长张洪伟和公诉二处处长欧阳玉静通力配合。在2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联袂回答了网友所提出的17个问题。
  此次前来与网友交流的其他部门只有一个处室的负责人,而公诉部门分则别来了公诉一处和公诉二处两个处室的处长。“公诉部门为什么会分为两个处呢?公诉一处和公诉二处在办案时有什么区别吗?”面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公诉二处处长欧阳玉静回答道:“公诉部门所需要处理的案件比较多,我们提倡对案件的侦办要采取专门化,细致化的措施,所以才有了公诉一处和公诉二处两个部门。而且我和张洪伟已经是七八年的老搭档了,在一起办理过很多案件,彼此之间也非常有默契。”
  最近有关“酒驾”的问题被广大网友所关心,网友“独家落户”问:“亲戚喝了点酒就被公安抓了,听说是因为醉酒驾车,这是怎么回事呀?”看过网友所提出的问题之后,张洪伟和欧阳玉静开始分别翻看所带来的相关资料,张洪伟首先查阅了《刑法修正案(八)》,为这位网友明确了“酒驾”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对“醉酒驾车”构成犯罪做出了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为醉酒状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张洪伟说,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枣庄市公诉部门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9件29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至六千元,无一人被宣告缓刑。”
  同时,欧阳玉静也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找出了一旦因“酒驾”被定刑,用人单位可以对其所采取的措施: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面对近日众多因“酒驾”而出现的事故,欧阳玉静语重心长的告诉网友:“不管醉驾者身份如何,一旦被查处,面临的不仅是刑事追究及行政处罚,还将对其工作、前程 、家庭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李洪伟也说:“我们也衷心希望所有的网友朋友们都能改变以前的不良习惯,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之后,两人顾不上休息,又马不停蹄的继续回答网友提出的其他问题。两人准确迅速的回答也得到了网友的赞许。网友“总是不明白”回复到:“回答的很详细!感谢检察院的同志,也希望大家能响应检察院同志的号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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