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一处:“平和司法”体现执法办案人性化

2011-11-10 15:03:00     作者: 盛堃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公诉一处 平和司法 办案人性化 烟台市检察机关
[提要] “对适格案件实行平和司法,充分体现了烟台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性化特点。”今天上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宋刚为网友解答问题。宋刚向网友介绍了烟台市检察机关在2008年首推的“平和司法”理念,并向网友介绍了诸多成功案例。

    大众网11月10日讯(记者 盛堃) “对适格案件实行平和司法,充分体现了烟台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性化特点。”今天上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宋刚为网友解答问题。宋刚向网友介绍了烟台市检察机关在2008年首推的“平和司法”理念,并向网友介绍了诸多成功案例。
    上午9点30分,在观看完李建新检察长访谈之后,公诉一处处长宋刚及其他部门负责人一同来到大众网会议室与网友在线交流。在就坐后,宋刚拿出了自己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资料,准备与网友进行一场“直白的对话”。
    “我有一个朋友交通肇事……已经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对方表示不追究我朋友的责任。以前听说你们有个平和司法程序,可以不用起诉,不知道我朋友这样的情况可否适用平和司法?”在阅读论坛问题时,29楼网友的提问引起了宋刚的注意。“这是我们部门的问题,我来回答。”宋刚在认真思考后,将回答的内容“敲”到了电脑屏幕上:“你好,平和司法是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结合烟台实际情况,在平和司法理念指导下,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从宽处罚的一种工作方法,这一执法理念,被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充分体现执法办案人性化的一方面。“交通肇事案件作为一种过失犯罪要适用平和司法程序有很多限制性规定。”随后,宋刚又向该网友介绍了不适用“平和司法”的几种情况。
    记者了解到,“平和司法”是烟台市检察机关参考国际社会积极倡导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而在国内首次提出的一个全新命题。“平和司法”的基本含义是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轻伤害等轻微犯罪案件,在司法机关启动、参与和监督下,由社区综合治理机构主持,被害人、加害人就案件处理达成共识,使加害人通过主动的行为改过自新,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充分补偿,由司法机关对加害人进行非刑罚化或者轻刑化处理。
    “平和执法自首推3年多的时间来,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宋刚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2010年4月24日,蓬莱市登州街道某社区吴某与贺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吴某用砖块击中贺某面部,致贺某受伤,构成刑事案件。贺某花费医疗费等1万余元。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蓬莱市检察院启动“平和司法”程序,委托蓬莱阁街道调解委员会依法进行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在今年的8月份,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曾运用和平司法程序妥善处理了一桩亲兄弟间发生的伤害案,让亲情回归,同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为一时口角而导致刑事案件纯粹是‘冲动惹的祸’。”宋刚表示,通过“平和司法”让一个本不大的矛盾“化小为无”也是双方当事人和家属愿意看到的。“平和司法”使加害人能够通过主动的行为改过自新,让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充分补偿,进而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将“执法办案人性话”落到了实处。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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