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搜索:

民行处:不收案件受理费 申诉需按程序进行

2012-06-29 14:36:00     作者: 厉麦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请问检察长
[提要] 今天上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处长朱建英来到大众网参加“请问检察长”活动,在近两个小时与网友的互动时间里,朱建英共回答了网友28个问题。当看到网友“到检察院申诉是不是像去法院打官司一样要交钱?”这一问题时,她笑着回答:“我市为了减轻当事人申诉负担,不收取任何案件受理费和复制费。”

民行处处长朱建英回答网友提问。

  大众网济南6月29日讯记者 厉麦)今天上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处长朱建英来到大众网参加“请问检察长”活动,在近两个小时与网友的互动时间里,朱建英共回答了网友28个问题。当看到网友“到检察院申诉是不是像去法院打官司一样要交钱?”这一问题时,她笑着回答:“我市为了减轻当事人申诉负担,不收取任何案件受理费和复制费。”
  本次“请问检察长”活动中有不少网友提出了与民事、行政有关的问题。朱建英翻阅着手中一沓厚厚的资料,严谨地组织出翔实的回答,不省略每一个细微的解释。她的目光在电脑屏幕和手中资料之间游走,额头上冒着细小的汗珠。直到确定有关民事、行政的问题全部回答完毕之后,她才喝了第一口水。
  对于网友关于申诉费用的提问,朱建英回答说:“不收案件受理费,但是申诉人要承担复制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因此,根据这一规定,您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不会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是由于办理您申诉案件所产生的相关材料的复制费等费用则需要您自己承担。目前,我市为了减轻当事人申诉负担,案卷复印费由检察机关承担。”
  有一位网友问道:“我单位无缘无故把我开除,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在朱处长给出详尽的回答之后他又问:“我可以到检察院申诉吗?”朱建英关心地对记者说:“他原来在线等待着我们的回答呢!快告诉他,申诉需要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裁决,不服裁决的向法院起诉,对生效法院判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不管网友的问题宽泛还是具体,朱建英都一视同仁。比如面对网友“我到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将近一年了也不开庭审理,案件应该有审限的吧?检察院不是监督部门么?这事归检察院管么?管的话,具体是哪个部门?”这一连串的问题时,朱建英在材料中圈点勾画了了良久,理清了顺序才回答说:“第一,民事案件的审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中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委托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第二,根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她进一步解释,“你反映的情况可以向检察院民行部门反映,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依法启动诉讼违反调查程序。”记者帮着她输入完答案,她仔细检查了三遍,确定没有遗漏和差错之后,才点点头:“就这样回答吧,他应该能明白了。”

王晓亮

editor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