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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即可立案

2012-06-29 15:17: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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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的名义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要考虑7种因素……”今天上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英川率领8部门负责人做客大众网“请问检察长”栏目,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陶全现场对10个问题进行了准确而严谨的回答。

反贪局副局长陶全回答网友问题。

  大众网济南6月29日讯见习记者 姜晖)“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的名义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要考虑7种因素……”今天上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英川率领8部门负责人做客大众网“请问检察长”栏目,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陶全现场对10个问题进行了准确而严谨的回答。
    在今天上午的网友互动环节,网友“子男1234”问:“请问贪污多少钱检察机关才能立案?感觉现在的贪官都太猛了,几千万都变小意思了啊。”对此,陶全回答说:“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贪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网友“小冰柜”问:“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的名义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现在的人行贿受贿的都隐蔽好多了啊。借款这种都有,你们能管么?”
    对此,陶全回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能力;(7)尚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此外,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哪些罪名?”、“检察机关对保证金的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立案的人是否可以聘请律师?”等网友关注的问题,陶全也一一进行了解释和回答。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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