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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合法报复权”

2004-03-31 05:18:14 

  山西晋城市审计局原局长杨林林在一次正常审计中发现该市科委主任经济有问题,但该主任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巧珍的爱人。其后换届中,一位市领导找杨谈话,说马巧珍同意提名他当审计局长,但有一个前提,就是给科委出一个没有问题的审计报告。杨当即拒绝,结果市人大常委会未通过对杨的任命。(3月30日《人民日报》)
  学者吴思在他的书中提到一个新名词,合法伤害权——“合法”地制造麻烦和危害他人的权利(能力)。套用“合法伤害权”,上述事件是否可称为“合法报复权”?“合法报复权”的可怕之处就在于“合法”——通过制度框架内的“合法”程序报复一个与自己作对的人,而且让你根本不可能找到对方违法乱纪的蛛丝马迹。
  因为“合法”的缘故,遭受“报复”者即使明知遭到对方挟私报复,有天大的委屈,恐怕也难以在体制内找到申诉、平反的途径。
  “合法报复权”虽然是针对个人,但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个人。“合法报复权”既是制度缝隙的“管涌”,也是弄权者个人蜕变的结果,对此,我们能够做的就是通过修复制度、堵住“管涌”,减少官员的“合法报复权”。
  
  □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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