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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关于报纸媒体融资的规定


 
  
2003-08-29 15:36:33 
 

  一、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内融资,或采取银行信贷、企业债券及股份等形式募集资金;而融资必须确保国有资本主体地位。
  二、报纸、电台、电视台及频道、频率等由国家主办经营,不得吸收境外资本和私人资本。
  三、报刊的印刷、发行等经营业务可以吸收国有资本,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业务可吸收国有、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
  四、报纸、广播、电视的新闻网站,可吸收系统外国有企业的资金参与网站建设和非新闻宣传业务的经营,但不能吸收境外和私人资本,并且暂时不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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