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须设安全总监

2017-01-19 08:15:00 来源: 新锐大众 作者: 贾瑞君 赵君

  

  新锐大众 记者 贾瑞君 赵君

  当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仍处于易发高发期。《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简称《条例》)已于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共6章49条,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乡镇可当场纠正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在基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坦言,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也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但是乡镇基层的监管力量薄弱,并且缺乏监管手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难度大。为加强乡镇等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既然明确了乡镇等基层单位的职责,就要给与其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的相应措施。”石晓介绍,为了更好地发挥乡镇等基层单位的监管职责,《条例》在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基层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比如,“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

  300人以上的高危单位应设安全总监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惨烈的“8.12”天津港大爆炸,至今令人心有余悸。

  为做好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规范,《条例》在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不仅如此,《条例》还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如果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等七种行为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条例》明确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条例》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该项规定,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

  谁都不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是,一旦发生事故后该如何处置?谁来组织救援?

  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同时,《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违反该项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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