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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处:民间利率不得超银行四倍

2011-12-29 15:16:00     作者: 马鑫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民行处 请问检察长 民间利率
[提要] “我们每年提起抗诉的案件中,有8成的案件是有关民间的债务和财产纠纷的。”今天上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宗智率领9个部门的负责同志做客大众网,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期间针对网友有关民间借贷和财产纠纷的申诉问题,民行处处长侯萍做了详细的解答。

  请问检察长——民行处处长侯萍
  民间利率不得超银行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大众网济南12月29日讯(记者 马鑫)“我们每年提起抗诉的案件中,有8成的案件是有关民间的债务和财产纠纷的。”今天上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宗智率领9个部门的负责同志做客大众网,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期间针对网友有关民间借贷和财产纠纷的申诉问题,民行处处长侯萍做了详细的解答。
  “每年经过我们提出抗诉的案件的改判率能达到85%。”侯萍处长介绍说,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每年提出的符合抗诉条件的案子在45起左右,而在这其中又有近8成的案件是有关民间债务和财产纠纷的。侯萍解释说,“民间的财产纠纷案件向来比较多,因为到法院起诉这类案件多,所以因为不服法院判决而到我们这里提出申诉这类财产纠纷的案件就占了大多数。”
  在今天上午的互动交流环节,网友关于民间借贷和财产纠纷类的提问也占了大多数。其中,18楼网友“注册之王”提问说,“自己的朋友2010年2月份的时候向一个亲戚借了7万元钱,借期是半年,约定的利息是月息3分,后来因无力偿还,法院判决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给对方利息,但是朋友认为利息过高,问能否申请抗诉?”
  针对这个问题,侯萍解释说,这类民间借贷的利息纠纷类的案件在民行处平时的工作中经常遇到,这位网友所说的遭遇是非常普遍的。随后,侯萍解答道,这个案件可以提出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予保护的。“2010年2月至8月的半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约5%左右,4倍也就是20%左右,这位网友的朋友约定是月息3分,年息达到了36%,明显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所以超出部分的利息应不予保护,因此法院判决是有错误的。”侯萍解释说。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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