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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的村长,芝麻大的官,也不知道哪里来的钱,天天抽二十多元钱一包的烟,还三天两头的喝酒请客,我认为他肯定贪污村里的钱了,我该向谁举报?

2012-06-29 10:24: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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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控告申诉处处长姜夕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尊敬的检察长大人,我向您反映个问题,我们村的村长,芝麻大的官,也不知道哪里来的钱,天天抽二十多元钱一包的烟,还三天两头的喝酒请客,我认为他肯定贪污村里的钱了,我该向谁举报?
答:

检察长马英川:这个问题请具体负责的控告申诉处处长姜夕同同志回答。
控告申诉处处长姜夕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涉及以上问题的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及其他,如侵占、占用村里集体资金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当然,如果你无法分辨村长的所涉嫌犯罪的性质,可以向我们检察机关举报,我们将予以审查,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我们将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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