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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我作相对不起诉,那我在看守所呆了这么久,国家是不是应该赔偿我啊?

2012-06-29 10:32: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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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控告申诉处处长姜夕同: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前年我因为聚众斗殴被公安抓了,后来被检察院批捕了,但是我只是跟着去的,没有动手参与打架,后来检察院认为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我作相对不起诉,那我在看守所呆了这么久,国家是不是应该赔偿我啊?


答:

检察长马英川:这个问题请具体负责的控告申诉处处长姜夕同同志回答。
控告申诉处处长姜夕同: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符合以上第(三)项规定,因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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