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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监处:羁押期限最多延期三次最长七个月

2012-06-29 13:19: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侦监处 羁押期限 最多延期
[提要] 在回答网友问题时,侦查监督处处长姜志芳表示,逮捕后羁押期限是二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过三次延长,羁押期限可以达到七个月。

检委会专职委员、侦监处处长姜志芳回答网友问题。

  大众网济南6月29日讯记者 王磊)29日,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英川率侦查监督处等8部门做客大众网“请问检察长”栏目。在回答网友问题时,侦查监督处处长姜志芳表示,逮捕后羁押期限是二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过三次延长,羁押期限可以达到七个月。
    29日上午9时,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英川率侦查监督处等8部门做客大众网“请问检察长”栏目,准时上线回答网友问题。在众多网友问题中,大众论坛网友“4she”等关于超期羁押的提问,引起了侦查监督处处长姜志芳的注意。
    “我的一个朋友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逮捕四个多月了,还没移送审查起诉。”网友“4she”问“听人说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是两个月,这是否属于超期羁押?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么,会不会你们超期了啊?”
    看到许多网友都对这一问题十分关注,姜志芳迅速在论坛回帖答复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同时,对于四类案件经过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这四类案件是:(1)交 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另外,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 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姜志芳说,逮捕后羁押期限是二个月,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过上述三次延长,羁押期限可以达到七个月,所以并非羁押超 过四个月就属于超期羁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不属于超期羁押的情形。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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