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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养父母打官司讨抚养费

2006-06-05 08:25:14    作者: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16岁养女不辞而别,再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本报梁山讯 梁山县一对夫妇18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孩,两年前16岁的养女不辞而别回到亲生父母家中,与养父母断了联系,后又在养父母不知情下订了婚。伤心的养父母起诉养女及其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索要16年的抚养费。近日,梁山县法院判决支持了养父母的请求。
  据介绍,家住梁山县某村的李忠(化名)夫妇婚后没有生育女孩。1988年底,李忠的一个亲戚表示愿意把刚出生的女儿小花(化名)送给李忠夫妇收养。李忠夫妇遂把小花抱回自己家中,按自己的女儿报了户口。李忠夫妇把小花抚养成人,并供其上了小学和中学。由于和小花的亲生父母是亲戚关系,李忠夫妇也没有对小花隐瞒其身世,小花与亲生父母多年来保持着联系。
  小花上中学后,在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上与养父母发生分歧,两年前的一天,她在没有告知养父母的情况下回到亲生父母家中,不再与养父母联系。后来,小花在亲生父母主持下与养父母家附近的一名青年订了婚,却没有告知养父母。小花两年来的行为令李忠夫妇很是伤心,虽经亲戚朋友调解,但李忠夫妇与小花的关系一直没有和好。李忠夫妇遂把小花和其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小花间的收养关系,并索要16年的抚费养和精神损失费。
  梁山县法院审理认为,李忠夫妇履行了养父母义务,16年后小花回到亲生父母家中,不再与养父母联系。现在,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索要16年的抚养费,依法应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小花和其亲生父母的代理人关于收养关系无效、不同意给付抚养费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依照《收养法》有关规定,判决解除原告李忠夫妇与被告小花的收养关系,由小花及其亲生父母补偿李忠夫妇1.8万余元。(张宏磊 王秀华 黄洪勇)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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