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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子公司” 一方欠债,一方连带清偿

 

  同为“子公司” 一方欠债,一方连带清偿  
  2002-07-08 15:47:56

  问:我药厂与某医药销售公司下属的一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药品购销合同,我方依约向分公司提供了货值100万元的药品,但分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后我方向法院起诉了分公司,法院判其还款。但在我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早已无还债能力。经查,某医药销售公司所属的另一分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有偿债能力,但被王某承包,请问,我方可否申请法院执行另一分公司的财产?某药厂
  答:根据我国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债义务时,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
  当该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足清偿债务,但该企业法人尚有其它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它分支机构的财产;如果该企业法人拒不提供,人民法院在查实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可以执行该企业法人其它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执行时,应先执行未被承包或租赁的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取得的收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法院可以执行该医药销售公司另一分公司的财产,但应先执行欠债分公司的财产和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被王某承包的公司财产,但应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刚石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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