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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不明险成被告
2002-07-15 1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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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0年11月15日,王某经于某介绍向孙某借款2·7万元,并书写欠据一份,内容:今借孙某现金2·7 万元,期限半年。 于某在此欠条上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孙某将现款2·7万元交付给了王某。借款期至,王某没有还款,孙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前,王某承认借孙某款未还,同时称此款与于某也有关系,请求法院依法追加于某为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于是,法院依法追加于某为被告。庭审中,被告于某言明在此欠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只是作为证明人,原告孙某也证明借款与于某无关,自己将款只是交付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辩称此款是与于某共同所借,且共同用于蔬菜经营,要还也要一起还。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某辩称借款是被告王某一人所为,且有原告孙某当庭证实,被告王某亦承认个人收到借款,其要求与于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孙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欠款的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此案告诉人们,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签字要慎重,该签的名要签,不该签的就不要签,同时,签名时要把名签明白,如本案中于某签名时在名字前加上“证明人”三个字的话,于某就不至于被扯到官司里去了。通讯员 陈同伟 毛建明 记者 刘炳文 |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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