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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
2002-07-15 10: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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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济南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我公司2000年筹建销售大厅。2000年12月份我公司把展销大厅的网架工程发包给济宁某装饰公司。合同签订时,该公司向我公司承诺该公司具备网架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资质,一切法律手续齐全,但后来工程竣工验收时,因该公司向质检部门提供不出相关手续,质检部门不给验收。我公司后来得知该公司不具有网架工程设计资质并且没有进济施工许可证,经有关部门鉴定,此网架工程不合格。请问我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建筑 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 刘先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督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济宁某装饰公司明知自己无网架设计资质而与你公司签订网架工程设计、安装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你们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因违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济宁某装饰公司明知自己无设计资质,而承揽工程,其对合同的无效应负主要责任。但是,你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该公司设计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旭峰 |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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