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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起诉储户多取了钱 法院判决:不退一分钱  
  2002-07-09 08:53:41

  宁乡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信用社起诉储户不当得利纠纷案。

  周美君系宁乡县巷子口镇人。去年年底,其夫伍亚平在广东因工死亡,抚恤金由周保管。而伍的母亲认为她应从中分得一份,双方发生纠纷。巷子口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让周美君将钱存入当地信用社。今年1月15日,周将2万元抚恤金存入巷子口信用社直田分社。镇司法所告知直田分社,必须经过司法所同意,周方能取款。

 
  1月27日,周到直田分社取款。当信用社出纳接过周填写的1万元取款凭条和活期存折时,即告知此款有纠纷,要先请示。直田分社主任在与司法所所长联系后,答复了周美君的取款要求。出纳在活期存折上填写“支取5000元,余额15000元”,并加盖了出纳的印章。

  2月3日,周美君又持余额为15000元的存折将全部余款取出,出纳在存折上填写“支取15000元,余额为0”,又加盖了出纳的印章。事后,直田分社补记帐时,发现帐面记载为透支5000元。2月9日,分社派人告知周美君多付了其5000元,周当即否认。

  信用社将周美君告上法庭,要求周返还多取走的现金。而周辩称,1月27日取款时,她填写过一张1万元的取款凭条,但出纳告知只能取5000元后,她又填写了一张5000元的取款凭条。2月3日她再次去取余下的15000元时,信用社并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信用社在储户周美君取款后13天,通过补记帐才发现其多取5000元。周两次取款,所持存折均由直田分社出纳填写取款数额和余额,无涂改与伪造,系有效凭证,遂依法驳回巷子口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廖智英邓九义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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