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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未获按揭贷款 发展商无须担责
2002-07-08 15: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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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刘先生于2001年6月与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购得一套三室二厅住房,付款方式为刘先生首期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为银行按揭贷款。2001年10月份,银行拒绝了刘先生的贷款申请,理由是刘先生及其妻子的任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不能满足还款要求。又因刘先生没有能力一次性交付剩余款,遂以发展商不能保证买方取得贷款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结果,一审判决刘先生败诉。请问,房地产发展商该对刘先生未获得贷款承担责任吗? 济南读者 齐先生
答:“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给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买家提供银行信用的一种贷款方式,银行需承担一定风险。个人买家要取得贷款,取决于多种因素:一、申请贷款金额要在银行规定的额度内;二、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符合银行要求;三、在申请贷款的年限上,时间越长要求越严;四、其他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个人资信因素,包括:1、个人税后收入;2、学历;3、家庭收入及支出;4、职业;5、个人或家庭的其他财产;6、年龄等。 一般来讲,银行同意给某个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只是发展商给买家提供了一种付款方式而已,并没有保证买家一定能取得贷款。本案刘先生不能取得贷款的原因是银行认为其收入不能够满足还款要求,而刘先生资信不够,所以发展商没有责任,刘先生败诉也在意料之中。 律师 张宝军 |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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