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标的高达40余万元,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仅支持12万元。这是今年以来,该院审结的第5起“天价”赔偿案件。
据了解,仅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1年初至今年5月底受理的案件中,索赔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达30余件,其中最高索赔标的达296万元。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侵犯名誉权案件等。新婚姻法实施后,在离婚案件中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也呈现出高涨势头。通过对当事人和法官的采访以及对多起案件的剖析研究,当事人的诉讼心态以及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渴望在最大限度获取赔偿。比如,原告姜某出生后不久因腹泻在就诊于南京市某医院时,因医院用药不当,致其双耳失聪。其家长认为:孩子受到如此大的打击,给他们带来极大的精神创伤,也严重影响了姜某以后的成长和成才,巨额的治疗费用也让他们不堪重负。在他们提出的索赔项目中,除了包括治疗费、助听器费、精神损失费等常见的费用外,还包括语言训练费、人工电子耳蜗及电池费、子女将来的抚育费、赡养父母的费用等,总额高达280多万元。
第二,偏信媒体报道。在采访中,笔者发现,许多当事人在谈到赔偿数额时,往往会引经据典说:某某媒体曾报道过和自己有相同情况的案例,赔偿数额高达几十万元,自己也应该得到相当数额的赔偿。有的当事人还把此类报道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第三,诉讼心理不健康,本来就准备“拦腰砍”。有些当事人在诉讼时就产生一种不健康的诉讼心态,他们认为自己开出“天价”,法官即使“拦腰砍”,自己也不吃亏。实际上最终的判赔数额是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损失的大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的。即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也不可以随心所欲。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刘坤 李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