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

 娱乐

 健康

 短信

 山东

 女性

 休闲

 理财

 人才

 订房

Home


注射针头断入体内之后
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
这份调解书还有效吗
房产开发商证件不全所签《预售合同》属无效
商品房已预售他人 土地使用权可否抵押
签名不明险成被告
巨额索赔缘何频频出现
信用社起诉储户多取了钱 法院判决:不退一分钱
成年子女上大学 父母可不负担费用
肇事者拒不履行调节协议 受害者如何主张权利
购房者未获按揭贷款 发展商无须担责
同为“子公司” 一方欠债,一方连带清偿

 

  注射针头断入体内之后  
  2002-07-15 10:24:01


  尹美英是浙江台州市人,几年前,她来到东营市河口区,开了一家眼镜店。

  在她的店不远,有一个诊所,名叫益民诊所。这个诊所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姓于,平时尹美英就叫他小于,两家关系不错。
  1999年8月23日上午,尹美英子宫发炎,又来到小于的诊所看病。为了消炎,小于就让他的妹妹给尹美英打了一针。当时,小于的妹妹还在学校上学,以前也打过针。
  当天小于的妹妹打完针后,并没有说什么。尹美英却感到打针的地方有点儿不舒服,但生性拘谨的她并没有说什么,只是问这次打针怎么有点不对劲,小于的妹妹没有吱声。
  当天下午,由于打针的部位持续疼痛,尹美英又来到了益民诊所,问小于,怎么这么不舒服,是不是针断在体内了?
  小于的妻子答复说,可能是你打针次数多了,所以才痛。尹美英见这么说,也怪自己多心了,可是在随后的40多天里,疼痛却越来越厉害,并且疼痛逐渐转移到了左侧腹部。后来左腿开始发麻发冷,皮肤也变了颜色,一开始还能硬撑着一瘸一拐地走路,慢慢地就再也不能走路了。
  实在受不了了,尹美英就让家人将她送到了当地几家医院检查,1999年10月4日,尹美英到胜利油田医院拍片,然后细心的医生在腹左侧发现了针形金属物体,次日,胜利油田第四医院的彭医生将长4厘米的断针取出。而此时,断针已经在她的体内呆了整整42天。
  据为她取出断针的彭医生介绍,发现断针时,这根断针已经从她的屁股后面,游移到了腹股沟前面,并且用手就能摸得到,即便不做手术,它也许很快会破皮而出。
  在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上,称手术后病人左侧股外侧仍有疼痛、麻木,左腹股沟区异物(针头)并股外侧皮神经损伤。

                  申请医疗鉴定遭拒
  据尹美英讲,当时她做手术取断针时,诊所的小于也在场。小于表示给她赔偿,但是后来却再也不提此事。于是,她就来到了河口区卫生局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然而,卫生局却明确表示,小于开的诊所属非法诊所,在这样的诊所出的事故,是不能做医疗事故鉴定的。
  为此,在2000年1月7日,河口区卫生局出了一份证明。记者见到这份盖有河口区卫生局公章的证明写有:一,益民门诊自1999年7月1日起为无证非法行医。二,根据卫生部(88)卫医字第20号文件第三条第2项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此纠纷属侵权人身损害,不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范围。三,根据以上情况,我局决定不予受理此案。
  据河口区卫生局医政处一位姓荆的先生介绍,接到尹美英的举报后,他们立即来到了益民门诊,将该门诊查封,并给予了一万元以下的处罚。
  6月14日,记者辗转找到了小于的妻子小牟,小牟对于针断在尹美英体内的事予以否认,而且不认为尹美英的腿跛了与针头断在体内有因果关系。
  在尹美英处,记者见到了签有小于名字的一张纸条,上面所写的日期为1999年10月6日。上写:“因肌肉注射一次性针头扎入了肉内,引起左侧下肢腹外侧痛。益民门诊负责为尹美英治疗,直到痊愈为止。因此痛所用钱财,由益民门诊负责支付。”
  对于小于打的这个纸条,小牟表示,这是小于在尹美英的几个弟弟逼迫下写的。
  据尹美英讲,她体内的针头检查出来后,在医生动手术取出来那天,她直接找到了小于,让他到医院来。
  一位护士提醒她说,得让小于打个条,要不将来有后遗症他不承认就麻烦了。针头取出来后,她让小于打条。小于说出院后再说,当晚,小于就来到她家,当着她的面打了这个条。

                  伤情鉴定一波三折
  在走医疗事故鉴定的路子不通后,尹美英就来到了当地的派出所,以小于非法行医并导致她受伤为由报了案。
  由于只有构成了伤害并在轻伤以上才构成刑事犯罪,尹美英于是来到了河口区人民法院进行伤情鉴定。
  2000年3月,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人尹美英身体损伤因针头断于体内所致,其左腹股沟区异物(针头)并腹外侧皮神经损伤的诊断可确认,其伤经治疗后仍留有一定的后遗症,对其日常生活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影响,根据有关规定,其伤构成轻伤。
  2001年4月3日,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又委托河口区人民法院对尹美英再次进行伤情鉴定。这次鉴定结论是:尹美英身体损伤达七级伤残。
  对于河口区人民法院的鉴定,诊所的小于不服。2001年6月25日,河口区法院技术科又委托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2001年7月12日,东营中院公布的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尹美英臀部损伤属轻微伤范畴。如此一来,益民门诊的小于非法行医对尹美英构成的伤害就达不到了刑事处罚的标准。
  对此鉴定,尹美英不服,又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2001年12月9日,省高院得出了与东营中院基本一致的结论。

                 对簿公堂索赔七万
  断针取出来之后,尹美英的腿就再也不能正常行走了。
  经过几次鉴定,尤其是东营市中院和省高院的鉴定后,尹美英的代理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的吕学国律师认为,现在要求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了,益民诊所因为非法行医已经承担了行政责任,被卫生部门处罚。但是尹美英受到伤害,至今仍在忍受生理和心理上的折磨,这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的范围,但是属于人身损害范围,因此,尹美英关键还是打民事官司,状告非法行医者,要求赔偿。
  今年5月17日,河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伤害赔偿案,尹美英要求被告小于赔偿各项费用7·3万余元。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本报记者 董震

 

 

大众网-齐鲁晚报  

相关新闻:
上一条:
下一条: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

关闭窗口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2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webmaster@mail.dzdaily.com.cn

鲁ICP证000100号`